四药企及个人组织者因实施垄断协议,被处以超3.6亿元的罚款,其中自然人组织者被顶格处罚500万元,创下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后针对自然人的最高罚款记录。

近期,天津市市场监督委员会对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垄断协议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涉案企业联环药业、津药药业、仙琚制药和国康瑞金四家药企及相关高管、组织者郭相国合计被罚 亿元。
天元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反垄断法专家黄伟认为,高比例罚款“释放出反垄断执法机关将持续加大医药领域反垄断执法力度,‘反垄断、护民生、强震慑’的强烈信号。”
经天津市监委认定,在郭相国的组织下,四家药企共同达成并实施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推动了该原料药的断供和涨价。
其中,郭相国作为垄断协议达成和实施的组织者,被处以500万元顶格罚款,四药企的负责人各被罚款60万元。
黄伟指出,此案是2022年修订后首起追究自然人作为垄断协议组织者责任的案件。此次修订首次明确将“组织或实质性帮助垄断协议”行为纳入违法范畴。
黄伟特别强调,本案针对组织者和高管个人的重罚,凸显了修法强化个人责任追究的立法导向。
“本案首次实现‘组织者+企业+责任人三重追责’,进一步回应了长期以来垄断协议执法‘只罚企业、不罚个人’的困境,”他说。
在处罚标准方面,四药企均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但对主动报告垄断情况且提供重要证据的两家药企津药药业和联环药业给予了减免,根据申请宽大处理顺序,分别减免罚款额80%和30%。
因此,黄伟提醒相关企业,应充分研判可能面临的横向垄断风险,必要时充分利用宽大制度,力争在最早时间节点、最优顺位获得最大程度的减免。黄伟说,医药行业一直以来都是关系民生的反垄断重点执法领域,且本案发生在新冠疫情背景下,涉案原料药制成的注射液更属于疫情期间治疗新冠肺炎用药。
“医药领域反垄断高压态势还将持续,企业应提高反垄断合规重视程度,” 他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