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企业面对避风港规则的新挑战

作者: 陈明涛,通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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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为核心的避风港制度,是互联网法律规制领域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制度之一。“通知-删除”规则最初适用于版权法领域,在网络中存在版权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平台企业对侵权链接采取屏蔽、下架措施,即“删除”。

随着新互联网商业模式不断更新,算法推荐的广泛应用以及重复侵权等现象的出现,对于权利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单纯的“通知-删除”规则已经无法满足权利人的需求,开始出现从“删除“到“删号”(封禁账号)的措施要求。对此,现行规则也做了相应变化,即“通知-必要措施”。

然而,如何理解以封禁账号为核心的必要措施适用,仍需根据司法实践摸索经验。对此,笔者将针对封禁账号必要措施的适用要件展开探讨。

合格通知是封号前提

权利人发出何种通知时可以有机会触发封禁账号的措施?

平台企业面对避风港规则的新挑战
陈明涛
合伙人
通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0 6563 7181
电子信箱: chenmingtao@tongshang.com

权利人的通知应符合法定的通知要件,并提出封禁账号的明确要求。据现行法的规定,权利通知中需要包含权属证明,权利人信息,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名称和网络地址,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材料。权利人还应就“封禁账号”措施提出明确的诉求,而非泛泛提出。比如,有的权利人通知中只写了“服务商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等措施”字句。封禁账号作为一项具有严重后果的釜底抽薪式的措施,此类内容难以满足这一措施要求。

封禁账号的通知应以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为前提。这是因为侵权足够严重,才可采取封禁账号的措施。比如,在上海新梨视诉字节跳动科技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系列案中,法院就指出,字节跳动短时间多次收到网络投诉及书面投诉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葡萄没有架”上传的视频多为侵权视频,并未立即采取积极的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必要措施,怠于对该用户账号采取必要的措施,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通知应让平台企业能对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做出合理判断。具体而言,权利人应向平台企业出具清晰的、具有一定说明力的证明。只有让平台企业认定封禁账号有合理性时,其才有责任采取封禁账号的措施。比如,权利人首次发出通知便要求封禁账号,或有违利益平衡原则。

在抖音视界诉百度网讯及百度在线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权利人主张,因涉案侵权账号中持续存在侵权行为,百度网讯未对涉案账号进行封禁,导致侵权行为的出现。对此,法院认为,因投诉时是针对具体链接发起的投诉,且这些链接对应不同的视频内容,并非就同一链接进行重复投诉。平台企业虽然有能力识别某一链接对应的账号,但是在网络视频平台中通常同一账号中可能存在大量的视频内容。要求平台企业根据投诉链接内容判定某一账户未来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并对账号进行封禁,显然是不合理地加重平台企业的负担。

判断利益平衡

“通知-删除”到“通知-必要措施”的转变对平台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均需要适用删除以外的措施。如前所述,在权利人发出了满足触发封禁账号措施的合格通知之后,平台企业也要进行评估判断以作出最终决定。具体而言,平台需要考虑哪些因素,才能实现“封禁账号”措施?

以“客观过错归责”为标准,确定平台企业的责任能力水平。现实商业环境下,各平台企业主体间难免存在个体差异。相较新创性企业而言,BAT类服务商显然具有更强的监管能力。然而,在规则制定时,不能因此赋予BAT类的服务商过高监管义务,而应遵循“理性经济人”假设,将平台企业假定为正常的市场经营主体。比如,面对投诉内容,平台企业如需人工审核判断多次投诉内容中涉及的侵权行为是否均来自同一账号,就为平台企业带来过高负担,难以符合封禁账号措施要求。

作品知名度也是平台企业要采取封杀、屏蔽账号等必要措施之考量因素。爱奇艺诉字节跳动侵害作品《惊天破》网络信息传播权一案中,法院认为,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产生较大影响力,而本案被诉行为也正值该剧热播期间。综合其他因素,法院判定字节跳动“应当知道”被诉行为,字节跳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遵循比例原则,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网络用户三者利益。对于网络用户来讲,其在平台开设账号,发布内容,系属合法权利,且因平台注册信息具有可识别性,更属个人信息的范畴。因此,平台企业对于账号的处理需要在合理、必要限度。直接封禁是对账号的最严厉措施,意味着该用户在账号内发布全部内容和未来可能发布的内容均无法查询。若要适用,就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陈明涛是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0 6563 7181以及电邮chenmingtao@tongsh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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