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次进行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和解协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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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了“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审查时应考虑的因素。

某药品专利权人向最高法院申请撤回专利侵权上诉。最高法在审核撤回申请时,发现案件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外观。

最高法院认为“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违反竞争法。反垄断审查的重点考察因素是在没有“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情况下相关药品专利归于无效的可能性,其中,应考虑到协议规定的补偿金额是否超出合理金额范围。法院还确定了涉及此类协议的竞争损害原则,主要考察专利权人是否通过协议实质延长了其市场独占时间,是否实质延缓或者排除了市场进入。

但鉴于涉案药品专利权期限已经届满,最高法院认为在本反垄断诉讼中,初步审查即可,无进一步审查的必要性或紧迫性,本案亦无充分的证据支持进一步审查。

中国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列为潜在反垄断执法目标,但在本案之前并无进一步执法指南或相关的判决。迄今为止,中国的竞争监督主管部门尚未有此类调查。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吴昊(上海)howard.wu@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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