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称“私募基金”)完成出资、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即进入投后管理阶段。投资协议通常约定,创始人及项目公司在交割后须履行一系列义务和承诺,包括遵守竞业限制与忠实义务、保持财务与运营合规,以及在重大决策前取得投资人审批等。协议中亦设有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可包括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乃至触发股权回购。
创始人或项目公司发生不当行为时,若私募基金以常规的民商事手段维权,常面临举证难、排庭慢、执行难、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部分投资协议因起草时考虑不周而存在条款瑕疵,也为项目公司和创始人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提供了抗辩空间。此外,在采用红筹结构的项目中,公司持股平台虽在境外,但公司核心人员、实际业务和重大资产均在境内,而投资协议通常约定适用境外法律管辖并由境外仲裁机构处理争议。若机械采用协议约定的救济方式,将产生高昂的境外律师费和极高的时间成本,且依赖跨境司法协助程序,导致执行回款缓慢,而不当行为人可能已在此期间转移或隐匿核心资产。相较之下,合法合理地运用刑事争议解决方式,可能达到更加高效、直接的效果。
以刑事标准取证固证

合伙人
星来律师事务所
为防患于未然,私募基金应当提前树立取证固证意识,证据的取得和固定过程须“一步一留痕”。
重视证据来源合法性。在私募基金与项目公司的投资协议谈判阶段,应明确约定投资方的知情权及其具体行使方式,确保相关条款在投后管理中能够有效落实。若投资人以非法或非正当理由取得公司材料,或取得材料的过程存在合法性瑕疵,反而会被创始人一方制约,被指涉嫌非法窃取商业秘密。
重视证据真实性。在对项目公司尽职调查时,私募基金通常仅能获取可编辑版本的报表。从刑事证据的角度看,可编辑版本文件存在被篡改的可能,真实性易受质疑,影响后续维权效果。因此,笔者建议在双方关系良好的项目前期“蜜月期”,及时收集并固化关键材料的盖章版本。
重视证据关联性。一般情况下,私募项目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掌握公司经营与法律合规情况。若考虑未来可能采用刑事手段应对投后风险,则应在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阶段,主动参考相关刑事罪名的构成要件,有针对性地收集和审阅公司材料,并持续关注公司财务报表、财务账簿及运营体系的关键指标,从而夯实所获材料与特定罪名之间的证据关联。
进攻型谈判
进攻型谈判是指投资人在掌握公司或创始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后,主动发起谈判,就公司或创始人不当行为的处理方案达成一致,以实现权利救济。
被投公司、创始人及管理层常见涉及高管职务类犯罪和公司经营类犯罪等。私募基金与专业律师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收集整理证据,评估刑事风险,并据此制定谈判方案及后续处理方式。

律师
星来律师事务所
与传统民商事救济方式比,进攻型谈判具有穿透性、高效性、挑战性的特点。
穿透性。区别于民商事领域不同主体间的风险隔离,刑事认定能够穿透形式,更加关注实质,更容易直接追溯到创始人和高管的个人责任。
高效性。采取民商事救济手段的后果主要是失信被执行,但现实中常有人通过非法手段绕过失信影响。相比之下,刑事犯罪的后果更为严重,对当事人的威慑力更强。因此,进攻型谈判常能打破维权僵局,大幅缩短维权周期。
挑战性。基于刑事手段的高度敏感性和私募基金投资的复杂性,开展进攻型谈判极具挑战性。私募基金需要谨慎应对,避免自身及所派董事、高管受牵连,防止被指控为敲诈勒索而陷入不利地位。私募基金与公司谈判达成新协议后,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也会面临涉刑敏感性问题。因此,私募基金选择的律师应当具备非诉、诉讼及刑事领域的复合经验。
实战分析
笔者团队成功办理一起针对某D轮融资初创公司高管的进攻型谈判。该被投企业的持股股东兼高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律师经全面尽职调查,发现该高管违规支取公司资金、签订不实业务合同并进行关联交易、违规支付差旅费、擅自领用公司资产等不当行为的证据,相关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犯罪。据此,律师代表公司与高管进行谈判,最终高管同意归还资金并退出被投企业。
结语
项目公司或创始人的不当行为在初期往往比较隐蔽,私募基金应在项目前期便树立刑事风险穿透意识,提前引入有刑事经验的律师。在应对涉刑行为时,私募基金应采取合理合法的刑事手段,审慎做好风险隔离,并聘请专业的复合型律师统筹设计和落实应对方案。
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邬佳伶、律师黄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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