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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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近公布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6号令,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登记办法》对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内容、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登记程序、不予登记、撤销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形及质押期间专利权的处置等事项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 以专利权出质,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信息、被担保债权情况、债务履行期限、专利权信息及质押担保范围等内容;同时可以约定质押期间的有关事项(专利权年费的缴纳、专利权的转让及实施许可、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以及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可以为扫描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 经审查,发现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因此导致专利权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或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等情形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登记。
  •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上述不予登记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的效力因此自始无效。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登记办法》同时还规定,当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或者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有通知质权人的义务。
  •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对专利权实施放弃、转让或者许可实施等处置行为的,必须以提交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为前提,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进行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必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跟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baochen@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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