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等四部门司法解释刑事禁止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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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四部门司法解释刑事禁止令制度 New regulations shape criminal injunc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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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1428日颁布《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以下简称《适用规定》)。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创设的制度,目的在于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同时保护被害人、证人等的安全。《适用规定》就禁止令制度的适用对象、考虑因素、具体内容、裁判及期限、执行及监督、变更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于201151日起与刑法修正案(八)同步实施。

适用对象及考虑因素

  •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的,可以宣告禁止令;
  •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禁止令的具体内容

就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而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宣告如下禁止令:

  •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 实施有关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 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 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 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就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及禁止“接触特定的人”而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 宣告禁止犯罪分子进入娱乐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教学区域(但因就学、居住等特殊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等区域、场所;
  • 宣告禁止犯罪分子接触被害人、证人、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案犯及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禁止令的期限

  • 禁止令的期限,应短于或等同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
  • 但是,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最短期限可以少于三个月;
  •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执行及监督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禁止令。
  •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违反禁止令的法律责任

  •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以拘留及罚款;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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