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境内首发上市企业股东核查新政

作者: 王岩、周剑,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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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2月5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下称《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则分别发布了落实监管指引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境内首发上市企业的股东核查及信息披露事项做出进一步规定。上述规定施行后,市场主体所面临的“突击入股锁定期延长”“穿透核查难”等问题一时引发热议。

王岩, Wang Yan, Partner, Grandway Law Offices
王岩
合伙人
国枫律师事务所

与此前境内上市审核政策相比,《监管指引》《通知》主要新增和细化了以下方面:

对发行人股权变动真实性及商业合理性提出更高的核查标准。根据《监管指引》《通知》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中介机构不能简单以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承诺作为发行人历次权变动的核查依据,而须全面深入核查、披露历次股东入股的背景和原因、入股形式、入股协议、交易对价、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内容。

根据笔者观察,在实践中,监管部门为验证发行人股权变动的真实性及商业合理性,已逐步加大对相关主体流水、支付凭证的审核力度,“轻形式、重实质”,部分涉及股东身份不清、对价不明、资金来源所涉流水或凭证不足等情况的发行人,在审核中出现被多次反馈甚至被迫终止的情况。

明确对发行人股东进行穿透核查的标准。根据《监管指引》的规定,对于发行人股东的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如该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中介机构应当对该股东层层穿透核查到最终持有人。“最终持有人”指:

(1)境内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

(2)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在内的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集体所有制企业;

(3)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4)自然人。

虽然上述规定明确以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作为中介机构穿透核查及信息披露的前提,但实践中,监管部门是以“能穿尽穿”为原则,要求发行人披露全部股东的穿透情况,部分发行人股东虽然入股价格无异常,但穿透后结构异常复杂,涉及多层嵌套,向上穿透过程中以发行人为中心点的沟通及资料获取工作难度极大,部分发行人甚至出现因此延后上市进度的情况。

周剑, Zhou Jian, Paralegal, Grandway Law Offices
周剑
律师助理
国枫律师事务所

将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的突击入股情形的界定时点从IPO申报前6个月延长至12个月,所涉股东应承诺自新增股份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上述规定实施后,对以pre-IPO为主要投资阶段的私募基金在制定投资、退出计划方面产生了较大影响。

对于上述政策变化,结合审核过程中的相关案例,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 对于以境内IPO为主要退出路径的私募基金,应在募集阶段确认合格投资者信息时,与投资者沟通,尽量取得其穿透后的各层股东情况,并与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其他报备资料一并予以留存。

(2) 对于发行人,应充分关注历次股权变动所涉及的股东背景、交易框架、资金来源等与交易真实性、商业合理性相关的要素,避免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在对银行流水进行穿透核查后,发现发行人在引入新股东过程中存在“股东先支付对价再通过第三方返还款项”等实质性入股价格异常或明显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同时,发行人在引入新股东过程中应增设审阅股东穿透后股权架构的流程,并提前预判后续核查工作的可完成性。

(3) 对于相关中介机构,面对发行人股东存在结构复杂、多层嵌套等穿透核查难度大的情况时,应积极探索新核查方式和论证角度。以实务中操作为例,部分发行人直接股东在穿透核查后,涉及近50层股权架构,部分间接股东无法直接取得相关资料,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可尝试以第三方搜索引擎、信息查询平台(天眼查、企查查等)等工具获取相关企业及自然人的办公地址、电子邮箱、电话等联络方式,并逐一联系或邮寄函件,穷尽核查手段增加获取相关资料的可能性,同时可从发行人穿透后的间接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私募基金股东为非专项基金且存续多年等其他角度,论证无法取得、披露间接股东相关信息不会对发行人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岩、律师助理周剑

黄玲 杜开颜 国枫律师事务所 资产收购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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