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

作者: 陈坚,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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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专利是指为制造产品而创造的工艺或技术制作流程,以及化学、机械或工艺方法的发明专利。由于方法的实施过程基本是在被告管理和控制的场所内进行,原告难以通过合法方式进入,要完成取证就更加困难。方法专利的权利行使一直是专利维权的难点。由于不能主张举证责任倒置,针对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维权更加困难。

举证责任转移

为了解决举证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适用举证责任转移。本文将结合司法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帮助方法专利权人有效行使权利并制定切实有效的维权策略。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使用方法专利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原告只有完成以下三项举证,才能实现举证责任转移。

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
陈坚
主任
万瑞律师事务所

(1)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通常来说,权利人比较容易通过公证购买等方式获得被告制造的产品。专利说明书通常会对制造出的产品的具体分子式结构、化学成分、性能进行较为详细的描述。要判断两者是否属于相同产品较为容易。对于不能直接判别的技术特征,可通过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践中,多数是通过检测报告或鉴定报告来证明被诉侵权方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

(2)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可能性较大”并不要求原告的举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是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即可。但要证明这一点并不容易。权利人需要在这方面充分举证,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实现举证责任的转移。

结合执业经验及案例,可参考以下几点进行举证。第一,通过证明专利方法特有步骤与制造出的产品之间的联系来证明使用专利方法的可能性大。例如,从制造出的产品中检测出的残留物质可以合理推断其工艺中添加的物质;从制造出的产品的表面痕迹可以合理推断其加工工艺。第二,通过技术来源进行证明。例如,如果被告曾经接触过相关技术,或者被告的技术来源于原告的技术,则可以证明使用专利方法的可能性大。例如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案件中,被告租借案外第三人的生产厂房,在未重新进行环保评估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生产,而该案外第三人的技术在另案中被认定为方法专利侵权。由此法院认为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第三,可通过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专家意见等进行证明。

(3)权利人为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司法解释并没有细化“合理努力”的判定标准,但从立法原意而言,应该结合具体案情和已知事实,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等来判断是否尽到合理努力。

首先,如果权利人连最常用的公证或证据保全都没有尝试,则明显没有尽到合理努力。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8)京73民初1601号案件中认为,原告在完全可以对涉案侵权产品的购买过程进行公证的情况下,并未进行公证,因此认为原告并未尽到合理努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鲁民终20号案件中也因为原告未能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固定证据,认为没有尽到合理努力。其次,“合理努力”还要求穷尽现有举证手段,也就是要尽最大努力搜集证据。只要还存在合法获取证据的渠道未用,就说明举证手段尚未穷尽,法官就可能认为原告未尽合理努力。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一案中,原告不仅提交了公证书、检测报告,还提交了从环保局、海关等行政机关调取的证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到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取证难度和取证代价、举证证据数量、证据关联度和证明力等因素,上述积极举证行为至少能够证明原告已尽到合理努力。

从以上案例和分析可知,上述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是作为负有主要举证责任的原告还是应当穷尽各种举证手段,围绕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点充分举证,至少初步证明所主张事实存在的较大可能性,从而争取说服法院适用举证
责任转移。

万瑞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坚。万瑞律师事务所是三友知识产权集团的旗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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