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

作者: 王振翔,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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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3日,银保监会公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下称“财务公司”),并自11月13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列专章规定。本文拟结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实践,论述财务公司的风险处置和退出问题。

风险成因

Wang Zhenxiang, Jingtian & Gongcheng
王振翔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结合中国证监会和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以及重庆五中院就(2020)渝05破194号案作出的力帆财务公司实质合并裁定,笔者分析财务公司发生风险的主要原因如下:

    1. 与企业集团间业务往来未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2. 与关联企业间资金往来不签订合同,资金占用不计息;
    3. 独立性未受尊重,固定资产长期交由关联企业无偿使用,投融资、资金、业务、印章、人事任免等重大及日常事务长期由实际控制人管理;
    4. 上市公司通过财务公司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5. 与部分关联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

风险处置

《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风险处置包括解散、监管干预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程序处置。

财务公司的解散财务公司出现下述四类情况时,应当报银保监会批准后予以解散:

    1. 所属的企业集团解散,而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2. 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3. 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
    4. 因分立或合并而不继续存在。

财务公司解散时应当由企业集团或自行成立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由银保监会予以监督。根据公开信息,近年来企业集团合并或重组系财务公司解散的主要原因,例如2019年,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与中国核工业集团完成吸收合并后,中国核工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获批解散;2021年,辽宁省国资委将本钢集团51%股权无偿划转给鞍钢集团后,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获批解散;2022年,中国中化集团吸收合并中国化工集团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获批解散。

银保监会监管干预银保监会有权撤销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或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财务公司;并有权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的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银保监会应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被撤销的财务公司实施清算。

财务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相较于2006年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新增了财务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的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即规定,包括财务公司在内的非银金融机构申请破产需银保监会前置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经银保监会同意的,财务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符合破产情形的财务公司提出申请。

财务公司实施破产的,应当持续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督和管理。财务公司实施重整的,重整后的公司应当符合财务公司设立相关行政许可需要具备的审慎性条件;进入破产程序的财务公司,存在被银保监会采取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可能。

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的信息,已知的财务公司破产案件包括:力帆财务公司与力帆控股等11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方正集团合并重整(含财务公司)、上海华信财务公司与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忠旺集团财务公司破产清算、天津物产集团财务公司重整。

笔者认为,《管理办法》提高了财务公司设立的各项指标,进一步强调了财务公司独立自主地服务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企业的定位。对于《管理办法》规定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应当积极进行规范;对于无法通过规范化经营扭转风险和困境的,应当积极按照办法中风险处置的相关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风险处置或者主体退出,避免风险的扩大和蔓延。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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