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订的展望

作者: 张旭,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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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目前正准备对《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订。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说法,本次修订主要为解决三个问题:

  • 商标确权程序繁琐、商标注册周期长;
  • 异议程序被滥用;
  • 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从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见草案来看,有若干方面值得注意。

例如,该征求意见草案增加了可进行商标注册的要素。根据修订草案,“声音”要素可作为注册商标的要素之一;修订草案还同时对“颜色”放宽限制,不再局限于颜色的组合。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申请同一注册商标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标多类)。商标合并申请,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重复工作。此外,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注册商标若需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商品上,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在申请方式上,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出。

Zhang Xu, Partner, HFG
张旭
创始合伙人
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审查、异议和撤销

注册商标申请审查、异议和撤销在程序和实体上都进行了修改。

审查程序 新增的规定包括:(1)明确在商标局初步审定前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名称、地址、代理人的变更,删减指定商品项目和转让申请商标的申请;(2)明确规定商标局在审查程序中可以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可在30日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可以针对所有的“商标申请内容”,且没有限制发送次数。

主动撤销 初步审定公告中的商标,商标局在审查时若发现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申请注册的,可以主动撤销初步审定公告。

异议程序 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只有在异议理由成立,且商标局决定商标不予注册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异议复审程序;商标局在异议理由不成立时将直接作出核准商标注册的决定,异议人不服的,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如此,利用商标异议程序拖延商标注册的时间将明显缩短。向商评委会申请复审的期限则由十五天改为三十天。

不予注册”的情形 这是实体方面的主要修改建议,包括:

  • “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之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
  •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上述不予注册的规定同时可作为提出商标异议和撤销申请的理由。该修改可以制止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并对显著性强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提供跨类保护。与现行商标法相比,修订草案针对商标抢注行为提供更多灵活、具体的保护措施,但是有可能会加重异议人或撤销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因为他们需证明抢注人与异议人或撤销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

修订异议人的主体资格 修订草案明确,异议人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而非现行商标法的“任何人”。

商标权保护

增加法定赔偿数额 在无法判定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益情况下,最高赔偿额从50万提高至100万人民币。侵权人还应该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但是,被侵权人请求赔偿时新增了一项义务,即提供前三年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

商标权合理使用 根据修订草案的规定,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注册商标所含内容,除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内容”及“地名”之外,还增加了“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行政保护 这方面增加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还增加了“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注册商标使用

《商标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应该以“生产或者经营”为目的,认定使用的标准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作为商标使用”。

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注册商标因“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可能性。

张旭是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的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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