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外资并购中的企业清算

作者: 崔红伟,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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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越来越多地采用并购方式,其中以股权并购最为普遍。在实践中,如果被并购方经营及投资架构复杂,比如被并购方同时在境内投资设立了多家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则并购方经常出于市场、产品、企业发展战略等因素的考虑,拒绝对被并购方的某些子公司或合资公司进行收购。

例如,在一大型股权并购项目中,股权转让协议中包含“竞业禁止”条款规定: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若干年内,被并购方不得在中国从事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生产或者产业经营。上述竞业禁止的义务同样适用于在审慎调查阶段被收购方已作出披露的现由其持有但未被该项目收购的子公司或合资公司(持股超过25%)。被收购方履行该义务的方式不尽相同。本文将探讨对企业进行清算关闭这一方式。

法律依据

崔红伟, 共和律师事务所
崔红伟
合伙人
共和律师事务所

目前,中国境内的公司,无论是内资公司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其解散和清算工作均应按照中国《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如果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公司法未作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如果公司的终止是基于并购过程中股东对“竞业禁止”义务的承诺,则公司的解散是基于其股东自愿,公司可根据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进行清算。

如果公司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则通过清算程序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全额清偿完毕所有债务并且分配完毕剩余财产后,公司终止和注销。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如果债权人不能够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方案,则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在通过破产清算公平清偿债务后,注销法人资格。

企业的终止需要经历解散、清算和注销三个环节。公司解散并不立即导致公司人格的消失,而是应当停止积极活动,进入清算程序了结公司既有的法律关系,清算程序完成后的最终目标是公司注销。

清算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除了需首先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批备案并取得批复这一额外要求,其他清算程序与内资企业清算基本一致。

内资企业进行清算备案,应向工商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申请书、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清算委员会清算工作计划书、验资报告副本、最近一次有效的审计报告、股东会/董事会名单等。

外商投资企业在准备上述文件的基础上,首先应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解散并提交上述文件,且需一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书和上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做出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批复。外商投资企业持该批复办理后续清算手续,清算开始日依批复规定正式起算。

企业清算应由清算组负责完成。在清算期间,清算组取代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并接受其全部权力,对外代表清算企业进行意思表示、起诉和应诉,对内执行清算事务。

清算组的职责是制定清算方案并根据清算方案处置公司财产、完成清算程序。在清算期间,各种费用的支付要严格按照支付清算费用、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国家税款和企业其他债务的顺序进行。

清算报告内容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后,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最后阶段,即完成公司在工商局的注销手续、交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取得注销批准文件,在合理的时间内,交回并销毁公司公章,陆续完成公司在其他政府部门的登记证书的注销手续,按照清算报告内容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包括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完成向国外股东的外汇支付、注销外汇登记证书并关闭公司银行帐户。

公司注销程序的完成,以公司在报纸刊登公告宣布公司清算完毕为最后标志。中国现行法律对公司从清算开始日到清算完成日所需时间并没有硬性的时间规定。

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应该妥善安排好公司的会计档案的保管并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存公司会计档案备查。

公司清算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应为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应当清算而没有清算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崔红伟是共和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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