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达助力“中瑞通”GDR规则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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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为瑞士证券交易所监管局修订《上市规则》提供咨询。新法规有助A股上市公司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以全球存托凭证(GDR)形式上市,于7月25日生效。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GDR的上市条件、上市义务以及维持上市的条件。特别是在上市条件方面,新法规对于存托安排明确规定:

(1)GDR存托人必须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2)存托协议应当明确,存托人以信托方式(或者基于适用法律的类似安排)代表投资者持有涉及GDR相关权利的基础股份,从而在存托人发生债务重组或破产时,为了投资者的利益,纳入存托的基础股份可以进行分开管理和隔离;

(3)存托人需要依照瑞交所监管局和/或其监管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与实施存托协议相关的全部信息和文件。

此外,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也进一步明确了GDR发行人申请上市所需满足的要求和为维持上市所需遵守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项目中,年利达团队借鉴了过去设计“沪伦通”机制的经验。该所曾协助监管机构设计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和债券通。

本项目由年利达中国业务部合伙人徐宏牵头,英国资本市场部合伙人Michael Fanner、Tom Thorne及其联营所昭胜律师事务所的金融监管部合伙人潘晓玲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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