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债权资产证券化法律要点

作者: 秦茂宪、孙旸,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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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债权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企业融资债权ABS”)是近年出现的一项创新型ABS产品,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以银行或非银金融机构等为主体,依据信托合同等资产管理合同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或金融债权等作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资管新规”颁布以来,压缩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规模的监管规则陆续出台,而企业融资债权ABS成为金融机构实现“非标转标”的重要渠道。

秦茂宪, Matthew Ching, Partner, Jingtian & Gongcheng
秦茂宪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基础资产及底层资产

企业融资债权ABS的基础资产可以是债权,也可以是信托受益权等收益凭证。以信托受益权等收益凭证为基础资产的,应当具有明确的底层资产,底层资产应当为债权。

准入要求。基础资产的法律关系明确,链条清晰,不存在多层嵌套。基础资产、底层资产的形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资金投向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监管要求。

分散度。企业融资债权ABS的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应当具有一定的分散度,应当至少包括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且单个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不超过50%。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良好且设置有效风险缓释措施或资产池质量优良的,可免于上述分散度要求。

行业限制。根据监管要求,企业融资债权ABS中单一房地产债务人入池金额占比不得超过15%,单一房地产债务人及其关联方入池金额占比不得超过20%,房地产行业债务人入池总金额不得超过50%。

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特别要求。同一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应当全部入池。底层资产应当具有明确的底层债务人,底层债务人未经专项计划同意不得变更,底层债权还款金额和时间约定明确。入池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计划分配频率、顺序和流程清晰,入池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底层现金流来源明确、现金流具有可预测性。

组合入池的要求。符合上述要求的信托受益权和债权可以组合入池。

其他参照适用《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对于基础资产的相关要求。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涉及的债权应当可特定化,且付款金额、时间应当明确;原始权益人应当合法拥有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及底层资产交易合同合法有效,交易对价公允。基础资产系从第三方受让所得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已经支付转让对价,且转让对价应当公允等。

孙旸, Sun Yang, Associate, Jingtian & Gongcheng
孙旸
律师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其他要求

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应当主体资信情况良好,内控制度健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原始权益人以企业融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开展的证券化业务应当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监管要求,原则上专项计划资产服务机构应当由原始权益人担任。

增信措施。专项计划层面一般安排优先次级分层、超额利差、风险资产置换及不合格资产赎回作为增信措施。其中,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比照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自留标准,认购一定比例的次级档证券。但如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良好,可免于上述风险自留要求。

现金流归集。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原则上基础资产现金流应当由债务人直接回款至专项计划账户。原始权益人为信托计划等资管计划的,向专项计划转让底层债权后,若基础资产现金流仍流经资管计划账户,原则上底层债权应为资管计划持有的唯一财产,底层债权回收款流入资管计划账户不应存在与其他资金混同的可能。

储架安排。储架项目应符合交易所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分期发行的要求,且应当在申请储架发行的同时提交首期资产池,专项计划管理人等中介机构应当完成对首期资产池的尽职调查。

参与方的其他重要义务。企业融资债权ABS中的各参与方应当参照遵循《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及《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关于存续期间义务安排的相关要求,履行在存续期间持续监测底层资产运行情况的义务。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秦茂宪、律师孙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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