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作者: 司义夏、高岩,铸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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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2001年之前实行单轨制,即由工商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2001年之后,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形成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

司义夏 Simon Tsi, 铸成律师事务所 Chang Tsi & Partners, 主任 Managing Partner
司义夏
主任
铸成律师事务所

与行政认定相比,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具有以下特点:

时限性。审理期限通常一审六个月,二审三个月,两审终审。

权利的确定性。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法律纠纷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其生效判决是终局的。

诉求的多重性及保护的周延性。在诉讼程序中,通过主张商标驰名,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侵权产品和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机器设备、消除影响、承担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付出的合理费用。

强制性。被告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时,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禁止使用复制、摹仿、翻译的他人驰名商标做出规定,第十四条就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做出规定。

高岩 Gao Yan, 铸成律师事务所 Chang Tsi & Partners, 合伙人 Partner
高岩
合伙人
铸成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列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予以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对驰名商标的涵义,案件受理的范围,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举证责任等做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认定原则

被动认定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只有在当事人明确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主张时,人民法院才予以考虑认定;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主动进行认定。

个案认定原则。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针对个案,在具体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为个案的事实做出司法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决定如何保护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案具有法律效力,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

按需认定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采取其他法律途径无法救济、需要运用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情况下,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进行认定。这一原则强调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为审理案件所必须,避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滥用。

案件类型

人民法院在以下三类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一方的请求,并结合上述认定原则,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司法认定:

  • 原告以被告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的诉讼;
  • 原告以被告的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 原告以被告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

管辖法院及备案制度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制度。各高级法院对于辖区内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文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备案。

举证责任和认定标准

主张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一方当事人对该商标是否驰名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自认规则不适用。

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如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时间。
  •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如该商标在我国和外国(或地区)的注册情况,该商标在各国使用或注册的独占程度,被确认为驰名商标而受保护的记录。
  •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如该商标的市场声誉等。

司义夏是铸成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岩是铸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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