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中的“重要客户+股东”案例

作者: 董一平,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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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防范利益输送、夯实业绩真实性等方面的考量,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对于客户、供应商作为拟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方入股拟上市公司,普遍持审慎态度。

2018年以来,IPO审核中出现了数例在上市前引入重要客户为公司股东的“重要客户+股东”案例,导致某些证券类资讯中出现“巨大利好”的论调。为了对此有更为客观的认识,有必要对相关报道中提及的案例再进行一次评析:

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一平重要客户股东
董一平
国枫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贝通信20193月公司名称变更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仔细研读证监会公告中的贝通信审核结果以及进入发行阶段后公告的招股说明书,我们可以发现,与贝通信第一大客户中国移动相关联的股东——即中移创新产业基金,在贝通信审核期间转让了其所持贝通信的股份,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中也包含了“中移创新将所持股份转让给李六兵等人”的字样。因此,贝通信不能作为监管部门对于“重要客户+股东”模式予以认可的案例。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迪普科技)IPO作为同样是中移创新入股的上市公司,迪普科技与贝通信有两个重要的不同,一是中移创新持有迪普科技的股份比例未超过5%;二是迪普科技对中国移动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低,报告期内均低于30%,呈逐年下降趋势。此外,尽管迪普科技在进入发行阶段后将中移创新列入关联方,但其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未将中移创新、中国移动作为关联方披露。

从迪普科技的反馈意见以及证监会公告的迪普科技审核结果看,监管部门对于“重要客户+股东”模式仍然重点进行了关注。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力永磁)IPO金力永磁在“重要客户+股东”的案例中是比较特殊的,其股东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仅自身对金力永磁进行直接采购,还指定其供应商向金力永磁进行采购。案例特点在于(1)金风科技及其附属企业与金力永磁的交易(明确属于关联交易)占比并不高,报告期内最高的一年仅为6%左右;(2)金风科技指定其供应商与金力永磁进行的交易,虽然占比较高,但仅基于谨慎原则比照关联交易披露;(3)金风科技在金力永磁初创时即已入股,并非突击入股;(4)监管部门对于其采购模式是否属于行业惯例以及金力永磁对金风科技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给予了重点关注。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顶固集创)IPO顶固集创存在多家经销商的关联方持有其股份的情况,合计持股比例为14.10%,但每家参股经销商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5%。报告期内,顶固集创向该等经销商销售的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超过15%,且呈下降趋势。

顶固集创在招股说明书将与参股经销商的交易作为“比照关联交易要求披露的重要交易”进行披露,并就公司与参股经销商不存在利益输送进行了详细论证。其中尤为重要的一点是,顶固集创主营产品定制衣柜及定制生态门为定制产品,与标准化产品不同,无法适用其他消费者,定制化生产模式决定了经销商无法为公司积压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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