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破产程序管理人的法律问题

作者: 王振翔,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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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当陷入财务困境,进入破产或其辅助程序时,公司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当关注哪些规定和监管要求?

挂牌公司破产程序

不同于北交所与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不具有法定上市公司地位,不适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设定的审查程序。但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破产重整也涉及投资者、债权人等多方利益保护。如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资产交易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应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协作,防止挂牌公司滥用程序。

股票暂停转让

挂牌公司实施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时,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股转系统”)申请暂停转让公司股票。如在破产重整中嵌套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亦应向股转系统申请股票暂停转让,暂停时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若确实无法在暂停转让期限届满前披露重整计划草案等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则可以由公司申请延期恢复转让,但自首次暂停转让之日起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

破产分配顺位

新三板公司有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八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进入破产程序时,优先股股东的财产分配权和表决权有别于债权人和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于破产程序中劣后于普通债权,但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企业破产法》和《指导意见》等均未明确优先股股东于破产程序中的表决权,但考虑到公司破产属于公司重大事项,笔者认为可以将公司破产与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并列,参考赋予优先股股东于破产程序中在出资人组的表决权,并将其股权于全部股权中的比例纳入出资人持股比例。

信息披露

根据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统称“管理人”)属于挂牌公司以外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及时、公平披露所有可能对挂牌公司证券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管理人在媒体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早于《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并应当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将其与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由主办券商上传至信息披露平台。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挂牌公司以及为挂牌公司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破产管理事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三板挂牌公司破产程序管理人的法律问题
王振翔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其他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年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若披露季度报告,则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临时报告主要披露重大信息和事件。当挂牌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管理人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如董事会决议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则应在发生之日立即披露。首次披露应包括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亦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并及时披露时间进展。

如果挂牌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应当每五个转让日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此处,信披规则与沪深交易所对于其上市公司的要求有所区别,即不要求每月披露一次。

破产程序期间,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重大事件。挂牌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证券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构成较大影响的,管理人应当依照规定,对控股、参股公司的信息进行披露。

此外,挂牌公司债权人会议形成的决议等相关议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应当参照股东大会决议进行披露。挂牌公司应当依规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管理人应当根据该制度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对于挂牌企业实施预重整程序,是否需要信息披露,信披规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预重整作为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过渡程序,其顺利与否对重整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应当实施信息披露的“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挂牌公司应当于进入预重整程序事发之日及时披露信息。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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