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著作权法对音乐产业的影响

作者: 郭春飞,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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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十年的立法努力,新《著作权法》将扩大广播权定义为音乐艺术家和制作人提供新的收入来源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修正案已于2020年11月11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十年磨一剑的《著作权法》修法终成正果。作为一名从事音乐产业著作权法律实践二十多年的知识产权律师,笔者一直密切关注修法进展,在此梳理并展望新法将会对中国音乐产业产生的影响。

郭春飞, Cherry Guo, Senior partner, Tiantai Law Firm
郭春飞
高级合伙人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新法对广播权进行了扩容,将网络直播、网站定时播放、实时转播行为纳入到广播权的保护范围。旧法中的“广播权”只包含三种行为:无线广播、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对无线广播进行转播、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对于初始传播属于有线传播的行为,如有线广播(播放)和网络广播(播放)则不能纳入广播权的范围。新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有线”传播的技术手段(第9条第11款),自此,修改后的广播权涵盖了所有的“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包括涉网的非交互性传播,与以“交互式传播”为主要特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现了无缝衔接。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需要适用“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兜底条款,来规范通过有线方式、非交互式传播的音乐。而新法施行后,网络直播中主播现场演唱或播放背景音乐、网站定时播放、实时转播演唱会和电视综艺节目的行为,均纳入广播权保护范围。

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音乐作品权利人对使用音乐作品的短视频、游戏画面、综艺节目、音乐电视(MV)等其他视听作品的后续传播,享有获酬权。新法引入了“视听作品”的概念,将“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同时新增规定:对于除电影、电视剧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第17条)。

这里所指的其他视听作品,涵盖了短视频、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画面、综艺节目、音乐电视等非电影、电视剧视听作品,同时还包括产业发展带来的对音乐作品的新的使用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该款还明确了对权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听作品,音乐作品权利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此处获得报酬的权利,应理解为包括视听作品在后续传播过程中的使用行为,为区别于制作视听作品时的获酬权,本文将后续传播过程中的获酬权称作“二次获酬权”。新法对二次获酬权的明确,保障了音乐权利人对视听作品后续传播应得到的利益,弥补了旧法第十五条给他们带来的困境,即在过去,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被视听作品著作权吸收,如果在初始授权制作合同中,音乐权利人没有与制作者约定回收传播过程中的收益,则无法就后续传播主张任何权利,亦即旧法规范下影音同步的授权,不能涵盖传播过程中对音乐作品使用应获得的收益。

此处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谁是付酬主体,是视听作品制作者还是使用者。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目前也没有配套法规或司法解释,但笔者认为应是两者共同的义务,音乐权利人可从中选择。例如,数字平台提供大量第三方用户制作的音乐短视频、游戏动态画面、综艺节目时,除了需要获得制作人的许可外,还需向视频中使用的音乐作品权利人支付报酬,除非制作者与音乐权利人在制作合同中对此已有约定。又如,卡拉OK歌厅使用的大量音乐电视,唱片公司制作时如果没有涵盖KTV使用用途,则音乐作品权利人有权就KTV使用行为收取报酬。

新法赋予了录音权利人对公开播放和表演录音制品的获酬权,扩大了唱片公司的权利。数字和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录音权利人依赖的传统唱片市场收入极度萎缩,录音制作者无法通过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收益,经过唱片业权利人十余年的呼吁,新法终于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对公开播放和表演使用录音行为的获酬权。新法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第45条)。

新法扩大了唱片制作者的收入来源,对于唱片从业者无疑值得欢呼。笔者早年在国际唱片业协会工作,对录音从业者有所了解,一直认为录制音乐的过程也是创作的过程,制作者的技术手段和水平、对艺术的品味和经验充分体现了独创性,录音制品理应按录音作品予以保护。但中国著作权法采用大陆法系的“作者权”体系,录音制作者属于传播者,录音制作者权属于邻接权,制作者权只有复制、发行、出租和信息网络传播四项权利(第44条),保护水平远远低于作品权利人享有的十三项财产权利。新法为制作者增加的两项获酬权,实为缺位补失,亦被业内戏称为“奢侈品”。

新法扩容后的广播权包括了有线技术传播手段,故录音制作者就广播行为的获酬范围也就随之扩大到有线和无线方式的传播和广播,具体使用场景如: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电台播放录音制品、网络直播过程中播放背景音乐。

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行为,解读为机械表演/播放录音制品,包括使用录放设备公开播送录有表演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如宾馆、饭店、商店、歌舞厅为顾客播放音乐、歌舞表演、演唱会使用音乐伴奏等,旧法中只有音乐作品权利人享有表演权,新法实施后,录音制作者同时有权收取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规定对广播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适用法定许可制度(第46条),但新法规定的广播使用录音制品支付报酬,不属于法定许可,权利人享有的是获酬权,没有许可权基础。权利基础的不同,直接影响了收费实践,包括收费的法律依据、收费主体和报酬标准的制定与执行。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活动范围将极大扩展,收费来源不断增加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著协”)是管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过去的十多年里,音著协一直开展广播权的法定许可收费工作和对数字平台使用音乐的授权。广播权的扩容、新增二次获酬权,都将成为音著协新的收费领域。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是管理音像节目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过去受唱片公司权利种类的制约,主要活动仅限于收取卡拉OK使用MV的版权费。这一权利,加之新法赋予录音权利人对广播和表演使用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均属于权利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因此通过集体管理统一行使最适合,这样一来音集协活动范围将急剧扩大,会员数量会激增。至于收费标准、收取方式,需要等待新法实施细则或集体管理条例配套修正后,才能明朗。

需要提及的是,新法明确了使用者可以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和法院两种途径解决关于使用费标准的争议(第8条第2款),弥补了旧法的空白,对于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凝聚全球音乐产业力量,中国音乐产业将迎来新的繁荣景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历时十年,虽历经坎坷,但鼓舞人心的是,新法提高了音乐产业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契合了新技术的发展,受到音乐产业从事者的欢迎。

近几年,中国音乐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国际同行的关注,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的全球音乐报告,2020年中国音乐唱片市场规模继续迅速扩张,在全球音乐市场排名第七位。笔者相信,随着新法的正式实施,音乐权利人将会获得更多收入,也将吸引到更多国际音乐权利人参与到这个市场中来,事实上,自从新法颁布后,笔者不断接到海外版权公司的商业咨询,相信中国音乐产业在新著作权法的保护下将会迎来新一轮的繁荣。


郭春飞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音乐产业法律专委会主任。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 +86 10 6184 8000以及电邮 guochunfei@tianta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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