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实施监管新规

作者: 朱静文和范丹丹,林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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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新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新规适用于所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无论这些资产是否属于非证券型代币。这一框架将配合于2023年6月1日起依《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实施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在此之前,证监会仅规管证券型代币交易平台。

零售投资者

Rossana Chu, LC Lawyers
朱静文
管理合伙人
林朱律师事务所

因所有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都可接受证券型和非证券型代币,这就引发了第一个争议问题:这些平台是否允许零售投资者参与交易。根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新规,在有妥当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平台可接纳零售客户。例如,在引进新零售客户前,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对投资者开展全面的评估,包括评估投资者是否了解虚拟资产和具备相关知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过往与虚拟资产相关的工作和交易经验。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纳入任何虚拟资产以供买卖前,必须对每一类虚拟资产开展尽职调查,并考虑如下因素:该类虚拟资产的开发和管理团队、在香港的监管状态、是否符合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往绩记录(如果是非证券型代币,必须有至少12个月的往绩记录)、流通性、技术范畴,以及市场、管治和法律风险。

如拟纳入的虚拟资产供零售客户买卖,除作上述评估外,交易平台还须确保此类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证券”的定义范围,除非其发行符合香港公开发行制度下的招股说明书要求。该虚拟资产必须具有高流通性,属于合资格大型虚拟资产,即此虚拟资产已获纳入由至少两个不同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中。

保护客户资产

证监会密切关注国际上对稳定币相关风险的担忧,并意识到各界都在推动相关监管措施的出台,有必要确保稳定币储备得到妥善管理,以维持价格稳定,保证投资者的赎回权。香港金融管理局在2023年1月发布了加密资产和稳定币讨论文件的总结,建议将与稳定币有关的活动纳入监管。在香港实施稳定币监管前,证监会不会允许稳定币的零售交易活动。香港对稳定币的监管措施预计将在2023年或2024年出台。

Diane Fan, LC Lawyers
范丹丹
顾问律师
林朱律师事务所

对于交易活动的流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订立和维持相关政策和程序,以防止或侦测错误、遗漏、欺诈、市场操控及其他滥用或不当行为。交易平台不得向客户提供程式化交易服务,不得就个别虚拟资产的买卖向客户提供任何赠品(费用或收费折扣除外),也不得与客户作任何资产借贷安排。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只能通过其关联实体,以信托方式持有客户资产。关联实体指持有《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香港全资子公司。除以信托方式持有客户资产外,关联实体不得开展其他商业活动。此外,98%的客户虚拟资产都应在线下储存,以尽量减少因平台遭黑客入侵或受网络攻击而造成损失的风险,除证监会特别准许的少数情况外。证监会亦不接受第三方托管人托管客户资产。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实施经证监会核准的补偿安排,以防范因保管客户虚拟资产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补偿安排应为线下储存的客户虚拟资产的潜在损失提供50%的保障,为线上和以其他方式储存的客户虚拟资产的潜在损失提供100%的保障。补偿安排应包括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结合的选择:第三方保险、活期存款、将在六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由香港获认可财务机构提供的银行担保,以及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其集团公司分隔开、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虚拟资产。

转账规则

转账规则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16项建议所载的电汇规定在经调改的形式下对虚拟资产转账的应用,尤其是,当中规定在进行虚拟资产转账时,必须取得及持有必要而准确的汇款人及收款人资料,并立即且安全地提交该等资料。

这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和金融机构而言是重要的反洗钱措施,因为它为制裁筛查和交易监督,以及其他风险减轻措施提供基本信息。立即实施这一规则在实践中有难度,为此,证监会采取了过渡措施,即在2024年1月1日前,所要求的信息可在虚拟资产转账后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给收款机构。从2023年6月1日起,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遵守转账规则的其他要求。

针对需要在《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下作双重牌照申请的营运者,证监会将采取简化流程,申请人只须提交同一份申请即可。

证监会发布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证监会还修订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以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有联系实体的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修订后的指引也在同日开始实施。

林朱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朱静文、顾问律师范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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