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建议

作者: 朱静文和陈政康,林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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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3年8月宣布将对《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称“条例”)中关于内幕交易的条文作出修订。

该条例是香港监管证券及期货市场及金融产品相关活动的主要成文法。自2002年颁布以来,证监会定期对该条例进行审核及修订建议。

证监会在2022年6月发表《有关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内与执法相关的条文的咨询文件》,其中证监会就提出的三项建议修订作出了不同的决定。

落实:内幕交易

Rossana Chu, LC Lawyers
朱静文
管理合伙人
林朱律师事务所

证监会付诸落实了有关将条例下内幕交易条文的范围扩大的建议。条例的第270条(民事法律责任)及第291条(刑事法律责任)均禁止对“上市证券”进行内幕交易。“上市证券”只涵盖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证券、香港和其他司法管辖区双重上市的证券,以及这些证券的衍生工具。

但相关规定不适用于就境外上市的证券或其衍生工具在香港进行的内幕交易。这有限的涵盖范围可能损害香港金融市场的声誉和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条例也没有明确将香港以外地区对香港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品进行的内幕交易纳入涵盖范围。然而,证监会在2017年到2021年间处理的内幕交易个案中,约61%涉及在香港以外地区对香港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进行的内幕交易。

为弥补这些漏洞,证监会建议将条例适用范围扩大至涵盖:

  • 就境外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只要其中一个或多个行为在香港发生);
  • 就香港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无论在何处发生)。

咨询文件的大多数回应者支持这一建议。因此,证监会决定付诸落实提议,有关修订的草拟本将在接下来的立法过程中供业界审阅。

搁置:受规管人士

Jacky Chan, LC Lawyers
陈政康
律师
林朱律师事务所

证监会暂时搁置有关扩大证监会对受规管人士的权力的建议。如果受规管人士(即从事条例规管活动的个人或机构)有失当行为,或证监会认为受规管人士并非留任受规管人士的适当人选,则证监会可对其采取纪律性处分,包括暂时吊销或撤销其牌照或注册,施加罚款和作出谴责。

条例第213条赋权证监会,在受规管人士违反本条例规定或牌照/注册条件时,申请法庭作出命令。由于证监会的守则和指引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受规管人士违反守则和指引,不论情节多么严重,证监会都无权针对该等人士申请法庭命令。

证监会提议修订条例第213条,赋权证监会在行使其对受规管人士的权力后申请法庭命令。这一提议引起了强烈的公众忧虑。一些回应者认为如果实施该建议,就算只违反“非法定”的证监会守则或指引亦可能引起“法律”后果。有些回应者则担心证监会所有类型的纪律处分都将有可能引发第213条的法庭命令申请,这或许对受规管人士不公平或与其行为不相称。

在参考公众意见后,证监会决定暂时搁置该建议,并将评估其他方案,以实现加强纪律处罚制度等政策目的。

搁置:广告

证监会暂时搁置有关修订金融产品广告授权豁免的建议。条例第103条禁止发出金融产品或集体投资计划的广告,除非获得证监会授权,或适用该条文所述的豁免(常见豁免是专业投资者豁免)。

一般而言,如果某个投资产品仅以专业投资者为销售对象,而其相关广告却面向公众,该广告仍享有证监会授权豁免。但证监会担心散户投资者仍因为接触到此类未经授权的邀约,从而投资仅适合专业投资者的高风险或复杂产品。

因此,证监会拟修订条例第103条,确保在没有事先获得证监会授权的情况下,以专业投资者为对象的产品广告仅可向事先透过“认识你的客户”(know-your-client)程序识别为专业投资者发出,即该等广告不可向公众发出。

大部分回应者对此提议表达担忧。有部分回应者质疑此修订是否必要:既然此类投资产品无法出售给散户投资者,那么散户投资者并不会暴露在此类产品的风险中。许多回应者亦强调,这一建议会加大操作难度,也会对中介机构的市场推广造成影响。

根据修订建议,在发出广告前,中介机构必须先作客户审查,确保所有目标受众都是专业投资者。这将限制小型中介机构的广告受众群体,对大型金融机构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他们本身有巨大的专业投资者群体可进行新品推销。

证监会最终决定不推行此建议,但提醒业界,任何中介机构如欲引用专业投资者豁免,必须明确表示该投资产品只拟发售予专业投资者的意图。

林朱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朱静文、律师陈政康

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也是安永
全球网路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成员,并与其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成员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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