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民币境内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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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RMB flows back to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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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216日公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76号)。同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7号)。《试点办法》和《实施规定》都已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试点办法》适用于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下称“香港子公司”)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行为。香港子公司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还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
取得批准的投资额度。

《试点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成为试点机构的香港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2)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3)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4)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5)其他条件。

《实施规定》第四条规定,试点机构可以用募得的人民币投资于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等证监会及人民银行允许的金融工具;试点机构还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申购。

按《实施规定》第五条,在获批投资额度内,试点机构应符合以下资产配置要求:(1)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的资金不超过募集规模的20%;(2)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的资金,包括对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
基金的投资,不少于募集规模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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