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正式颁布内地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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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procal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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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司法机构就《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的具体实施机制一年多的商讨,香港政府终于在2023年11月10日公布《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生效日期)公告》。

根据公告,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和规则下建立的全面相互承认与强制执行机制将改变跨境强制执行行动。

在2024年1月29日或之后作出的内地民商事判决(如条例定义)可根据条例和规则登记,然后在香港强制执行。

相较于旧机制,内地判决的判定债权人将有更大机率以更高效的方式获得判决的强制执行,而判定债务人须谨慎考虑自己是否能够将登记作废。无疑,条例和规则将成为内地和香港之间跨境争议解决的一个关键机制。

更多细节

根据条例,内地民商事判决的判定债权人可向原讼法庭申请登记令,登记内地判决,从而寻求判决在香港的强制执行。登记制度将提高跨境强制执行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为制定登记制度的详细程序,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条例第35条订立了相互强制执行规则。

登记申请须用原讼传票单方面向原讼法庭提出,并由誓章支持。除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另有规定外,登记申请适用《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规定的流程,并遵守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下对相关程序所作的必要修改。

相互强制执行规则还对以下情形的支持誓章作出详细要求:

  • 部分就民商事作出的内地判决;
  • 禁止或限制履行某些作为的内地判决;
  • 规定支付款项或履行作为的内地判决(分期支付或履行除外);
  • 规定分期支付款项或履行作为的内地判决;
  • 在一方缺席审讯下作出的内地判决;
  • 曾获登记的内地判决。

在内地判决获登记后,另一方可在收到登记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原讼法庭申请废除登记令。法庭对该等申请有自由裁量权,包括延长14天期限,以及施加其认为合适、公平的任何条款(如提供担保)。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吴昊(上海)howard.wu@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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