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起平等就业权案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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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就业权纠纷是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新增的一类民事案件案由,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2022年,广东省首起平等就业权纠纷案最终尘埃落定,以用人单位赔偿、书面道歉告终。此案是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新案由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其中诸多细节能够给予用人单位警醒与思考。

2019年1月5日,樊女士入职珠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久,樊女士发现自己怀孕,随即告知了公司经理,不料当天便收到公司通知:“不用再来上班了”,且公司不再允许其进入办公场所。

之后,樊女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款项。同年7月,双方就劳动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向樊女士支付调解款项6000元。

与此同时,樊女士又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案由,另行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认为公司是因自己怀孕而提出的解雇,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使自己遭受了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公司则答辩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平等就业权纠纷,且公司与樊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并非是樊女士怀孕,而是其试用期内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

本案中,樊女士虽然不是在入职时遭受歧视性对待,但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为怀孕而将其辞退,使其失去原本已经获得的工作,属于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对其的歧视性对待,仍然构成对其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樊女士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向樊女士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公司提起上诉,后于2022年撤回上诉,按一审判决执行。

平等就业权纠纷是独立于劳动争议的案由,受到歧视性对待的员工可以在申请劳动仲裁的同时,另行提起平等就业权纠纷的民事诉讼。因此,如与受到反歧视立法保护的员工(“三期”女员工、新冠肺炎康复者、残疾人等)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进行和解,和解协议的免责条款不能仅仅免除用人单位在劳动法下的法律责任,还应免除用人单位在反歧视立法下的法律责任,避免达成协议后再度遭到索赔。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吴昊(上海)howard.wu@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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