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经销VS平行进口

作者: 展国红, 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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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中,国内经销商从境外品牌方获得中国市场独家经销权,并籍此加大国内市场营销等投入,以期获得国内销售的独占优势地位,但是,独家经销权的设置并不能绝对保证国内独家经销商对于国内市场的独占性,除走私进口的同品牌商品外,还可能面对平行进口的冲击。为维护独家经销的利益,法律层面的应对和筹划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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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国红
合伙人
大成律师事务所

所谓平行进口,即国内销售方从该品牌其他境外授权经销商处合法购买并进口商品。这类商品有以下四个特征:(1)商品为真品,在货源国由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销售;(2)商品的商标权已一次用尽,在市场流通不受商标独占或排他使用的限制;(3)平行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无需商标权人或国内被许可人许可;(4)平行进口商品为合法进口商品,区别于非法进口的“水货”。

遭遇此类平行商品冲击时,国内独家经销商可依情况选择不同路径尝试维权:

侵犯“独家经销权”

所谓的“独家经销权”并非中国侵权责任法所明文规定的权利客体,而是基于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对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方并无约束力。基于此,尽管独家经销商满腹委屈,其主张平行进口商侵犯了其“独家经销权”却很难在法律层面找到直接依据。实践中,在找不到其他突破口的情况下,独家经销商可尝试通过主张其就被授权商品所拥有的商业利益遭受侵害而实施救济。独家经销商在被授权区域内投入了大量资源来进行营销、提供服务、培育市场,已形成相关商业利益,而平行进口商的销售行为含有“搭便车”的成分且无法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其销售行为可能降低相关商品的品牌声誉,从而损害独家经销商的商业利益和财产性利益。

侵犯商标权

平行进口进入大众视野,源于中国推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倡导贸易自由和便利。大众也普遍认为,平行进口商品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会损害商标标示来源、保证品质功能,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相反,若严格限制平行进口,则将导致市场上经营主体单一,缺乏有效竞争,从而变相限制贸易自由。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获得认可,但这并不代表独家经销商就完全无法提起商标权之诉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平行进口商须证明其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平行进口商品不构成对商标权侵害的核心原因,在于其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而若平行进口商对商品进行二次加工,包括改变包装、改换标签、抹去识别码等,则可能存在混淆消费者或损害商标权人商誉,进而构成商标侵权。最后,若商标权人同时注册了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即使平行进口商未侵犯商品商标权,但若其对商标的使用足以产生标识服务来源的效果,则可能构成对服务商标的侵权。

不正当竞争

即使平行进口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平行进口商在国内销售相关商品时的某些行为依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在“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平行进口商并未侵害“维多利亚的秘密”的商标权,但其宣称自己是“美国顶级内衣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唯一指定总经销商”,使公众误以为其与该品牌之间存在授权许可关系,从而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独家经销商若在其被授权区域内发现平行进口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对外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例如谎称自己是独家代理、唯一经销商、品牌指定专卖店等,则可以考虑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其他救济途径

除上述司法救济途径外,独家经销商还可采用非诉讼方式实现救济。若独家经销商符合商业特许经营模式要求,则可与品牌方协商订立特许经营之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以实现排他性效果,并在产生纠纷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解决。此外,国内独家经销商还可考虑请商标权人去海关办理知识产权备案,在进口环节设置一道保护屏障,一方面便于品牌方了解平行进口的数量和主体,强化全球管理;另一方面,在冲击严重时,也有利于独家经销商与品牌方进行商务谈判,维护自身权益。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展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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