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解读

作者: 崔成哲,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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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专利法》修改思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专利保护;二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三是完善专利授权制度。

加强专利保护

目前专利权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尚有差距,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为了加大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专利法》出台了如下规定。

一是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近期修改的《商标法》《著作权法》等都新增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针对故意侵犯专利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是提高法定赔偿额。将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额由“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至“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在立法过程中一直在反复讨论法定赔偿数额的上下限。法定赔偿本来只是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时才使用的替代计算方法。但是,司法审判实践中90%以上的案件都适用法定赔偿,以至于引起了社会各界过高的关注。

三是调整了侵权损害赔偿基础计算方法适用顺序。在此次修改过程中,法院系统反映,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都不易计算,如果需要按顺序考虑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不必要地增加了负担。考虑到目前的审判实践,新专利法取消了二者的适用顺序。

四是完善证据规则。为了解决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减轻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借鉴《商标法》,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崔成哲, Cui Chengzhe, Patent agent, Sanyou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崔成哲
专利代理师
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此外,专利法还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延长为15年;新增了对发明专利审查迟延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规定:对于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在专利权期限中给予补偿,并新增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完善了专利行政保护制度;明确了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为解决专利转化不足问题,出台了如下规定。

一是完善职务发明相关规定。一些高校、科研院所探索事先和科研人员约定分享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并积极引导市场转化,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有专家担心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为解决上述困惑,明确规定“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并且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

二是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明确了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开放许可,消除了开放许可成为强制外国专利权人转让技术的顾虑。另外,为了鼓励专利权人自愿提出开放许可声明,针对“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缴纳专利年费给予减免。

同时,修改后的专利法还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

完善专利授权制度

一是完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考虑到局部外观设计逐渐成为外观设计创新的重要形式,并借鉴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二是要完善新颖性宽限期相关规定。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一些创新主体紧急公开了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发明创造。但由于该公开行为不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法定情形,发明创造面临不受到专利保护的困境。为解决该困境,增加了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三是完善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从以上的修改可以看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总结了多年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专利法,对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推动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崔成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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