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模式下增值税抵扣筹划之探索

作者: 王霁虹、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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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型基建和资源、能源企业在其工程项目建设中采用EPC模式,即工程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模式。

王霁虹 律师 Wang Jihong
王霁虹 律师
Wang Jihong

在EPC建设模式下,如何在最大限度发挥该模式优点的同时又尽可能控制造价,这一直是困扰业主方的问题。而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实施,使大型企业开始关注在EPC建设模式下如何通过增值税的抵扣来合法提升企业的利润空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因此,对于项目投资金额巨大的大型基础设施、资源和能源企业来说,增值税的抵扣能够为企业带来相当可观的效益。

为何需要筹划

在EPC项目中,总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大量设备、材料的采购。对于由此产生的增值税,如总承包商能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业主为一般纳税人,则此部分增值税可以进行进项税的抵扣,进而为业主节余大量税金。特别是在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能源项目中,无论是在建筑工程设备、材料还是在成套工艺设备、材料的采购中,如能进行合理的税收规划,其节余的资金是相当可观的。

在我们接触的部分大型企业中,集团总部对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已经提出了明确的增值税抵扣要求和具体的金额指标。

要求与障碍

业主方进行增值款的抵扣,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主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严格执行“物流、票据流和资金流一致”(三流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材料设备采购双方、增值税票双方和资金收付方应完全一致。在判断是否“物流一致”时,税务机关一般以买卖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

显然,EPC项目合同中虽然票据流和资金流一致,但合同内容并非以采购为主要内容,且合同约定金额与增值税销售应税金额不一致,不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一般情况下,EPC总承包人无法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是向业主开具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业主无法办理增值税抵扣。

不规范操作

实践中,一些工程建设项目并没有在承发包合同的架构设计之初提前考虑到增值税抵扣的问题,因此往往只能在合同的执行中采取补救措施。例如,业主为了满足“三流一致”的要求,在EPC总承包合同之外与总承包人另行签订采购合同,从而满足税务部门的要求以达到税收抵扣的
目的。

Fang Xing
Fang Xing

这种操作模式存在较大的风险:(1)这种事后补办、倒签合同的行为存在偷税、漏税嫌疑,承发包双方及相关人员可能面临刑事、行政处罚;(2)未按EPC项目招标文件及中标文件签订合同,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可能使企业面临行政处罚;(3)EPC合同中的采购约定与单独的采购合同同时存在,易导致承发包双方关于采购的权责分配不明确,最终使双方陷入纠纷。

对于采购的权责划定不清将直接影响对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把控,并最终体现在项目设施运行安全上。在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能源项目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其损失可能难以估量。

因此,此类不规范的补救措施尤其不该应用在大型EPC项目中。

如何筹划

笔者认为,EPC模式集设计、采购、施工于一身的特点与增值税抵扣的现实要求是在EPC项目实务中产生增值税抵扣障碍的根本原因。

有鉴于此,笔者试图从合同架构的设计中探索上述问题的解决之道,即:业主可以考虑与总承包商签订D-B(设计-建造)合同,再单独签订委托采购合同,对两者综合应用。

在这种安排下,委托采购合同应承担两种角色:(1)作为材料、设备的购销合同,以此满足增值税抵扣物流一致原则中的合同要求;(2)作为D-B合同的补充,约定总承包人本应在EPC合同项下承担的采购责任和义务。

承发包双方需在委托采购合同中做出一些特别约定,例如:(1)由总承包商根据D-B项目的技术要求、进度计划,自行全权负责材料设备的选型、运输、验收、安装、试运行、质量保证等;(2)为达到EPC控制造价的目的,采购合同中应设置采购封顶金额,超出预算部分由总承包人自行承担。

为慎重起见,业主在采取此等方式之前,应就此模式和增值税的抵扣事宜提前与税务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

王霁虹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方兴律师也参与了本文的撰写

Environment, Resource and Energy Law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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