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与破产法的竞争与博弈

作者: 林则达和陈键洪,汉坤律师事务所
0
303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执行法以解决个案清偿为任务,其基本规则是先到先得,而破产法以平等清偿为目标,否认先到先得的基本规则,两者存在“有你无我”的竞争适用关系。

执行法与破产法的现状

中国有关民事执行的规定见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其内容庞杂,体系性比较差。执行需要解决的是裁判生效后如何落实的问题,从现状来看,民事执行规则复杂,执行到位率低,法官的自由裁力度比较大,常常以查无资产为由将执行案件纳入终止本次执行的深渊。

与执行法相比较,破产法体系由《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各地法院出台的破产相关司法文件构成。最高院出台并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后,由破产管理人队伍实质性参与破产案件的具体管理,使得法院的受案能力大大增强。

竞争适用的博弈关系

执行法与破产法的竞争与博弈
林则达
合伙人
汉坤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21 6080 0266
电子信箱:
zeda.lin@hankunlaw.com

执行法解决的是个案清偿的问题,适用先到先得原则:

第一,谁保全谁优先,保全赋予处置权;
第二,谁执行谁优先,不以判决先后排序。

破产法解决的是平等清偿的问题,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所有个案执行全部停止,所有财产保全得以解除,作为普通债权人皆得以平等受偿,但享有优先清偿权的债权人除外。

总体而言,执行法与破产法两者之间是竞争适用关系,未进入破产程序,用执行法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解决债务个案清偿问题;而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则用破产法解决所有债务的平等清偿问题。

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或者其他具有破产能力的机构,而对于自然人,除深圳试行个人破产之外,仅能适用执行法个案清偿原则来解决,包括参与分配制度。

破产不破财产担保

执行法以个案债务清偿为目的,而破产法以全部债务平等清偿为目标,但有一个规则没有打破,那就是“破产不破财产担保”。

财产担保是破产法的概念,系指有对应财产的担保,但这个概念在《民法典》或者之前的《担保法》中均未出现过。破产法下的财产担保主要是指担保物权,即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留置权,除此还应当包括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作为非典型的财产担保方式。

我们把规则总结为“破产不破财产担保”,具体而言,无论在执行程序还是在破产程序中,处置该设定担保的财产后,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担保权人的债务。但是,如果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破产不破财产担保”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设定有效的财产担保,将使担保权人取得优先清偿的权利,无论是在执行程序还是破产程序中,该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均成立。

对困境资产处置的影响

困境资产通常表现为债权债务、股权、查封、抵押等等关系交集,企业难以靠自身力量解决困境。

执行法与破产法的竞争与博弈
陈键洪
律师
汉坤律师事务所
电话:+86 21 6080 0266
电子信箱:
jianhong.chen@hankunlaw.com

民事执行中的保全措施可通过破产程序予以破除,但财产担保在破产程序中仍具有优先权。分别用执行法和破产法来处置困境资产,会导致截然不同的分配结果。对于财产担保的权利人而言,虽然可以说无论依据执行法还是破产法均可以获得优先清偿,但也并非高枕无忧,处置的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将使剩余债权沦为普通债权,另外破产处置程序对优先权的实现产生直接影响。

困境资产处置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法律关系的界定、债权的规模及优先等级、资产估值及处置预估、是否涉及破产程序、参与者的心理博弈等因素。对于困境资产而言,破产清算一般不是最佳的处置方式,因此庭外和解、破产预重整、破产重整等方式成为优选之道。

首先,必须厘清复杂的法律关系,分析债权债务、抵押查封、保证担保、人员安置、资产追偿等因素均对利益分配格局的影响;其次,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小股东、财产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员工、潜在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各自从自身利益出发,参与重整程序并影响其结果。


林则达是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21 6080 0266以及电邮zeda.lin@hankunlaw.com

陈键洪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21 6080 0361 以及电邮jianhong.chen@hankunlaw.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