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还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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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英语还是汉语中,“duty(责任)”和“obligation(义务)”都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用词。笔者将在本文中探究这两个词在汉语和英语中的不同使用方式,并考察它们在普通法和中国法律下代表的法律概念有何差异。

在为跨境事务起草双语文件和出具法律意见时,律师常会为了究竟是使用“duty(责任)”还是“obligation(义务)”而头疼,尤其这两个词在口语中又常互换使用。此外,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及其在普通法和中国法律体系中所代表的不同概念,又导致英语和汉语之间往往无法真正对等翻译。因此,律师只有在完全了解这两个词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使用方式后,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词。

英语中的“责任”和“义务”

普通法中,“义务”一词较“责任”的含义更宽泛,适用情形也更广。例如,有“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通过合同创设的义务),也有“法律义务”(即由法律强加的义务,无论该法是判例法还是成文法)。不论何种情况,“义务”均指在“特定情形下”当事方必须满足的要求。

“责任”一词的含义则较狭窄,通常指法律(判例法或成文法)因当事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法律关系”或因某人处于某种“特殊地位”而强加的要求。例如受托人对受益人、律师对客户以及代理人对委托人负有的信义责任,或董事对其公司所负的责任。

“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合同当事人责任”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后者往往独立于合同,由法律强加。即使产生责任的法律关系由合同建立,责任的内容通常还是由法律界定,并通过法律强制施加(即当事人不可能以合同排除或限制责任)。

由此可见,责任通常是因当事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法律关系或因某人处于某种特殊地位而受法律强制要求的,而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则是合同各方同意受其约束而作的安排。换言之,前者是强加的,后者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

在普通法体系中影响较大的两类责任包括上文提及的信义责任与侵权法下的注意责任。以下试作简要分析。

信义责任

信义责任是普通法法域的“衡平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在关于律师职业过失的著名英国判例Bristol & West Building Society诉Mothew [1998]中,Millett大法官在判决书第一章第18段指出:“受托人是指那些在产生信托及信赖关系的情形下承诺在特定事务中为他人及代表他人行事的人。”

信义责任有时也称“忠实责任”。事实上,“受托人(fiduciary)”一词来源于拉丁词fides,意为“信任”。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人的行为通常是以其“不应该做什么”来界定,而非以“应该做什么”来表述。

受托人不得从事的行为有两个重要特点:(1)其个人利益不得凌驾于其责任之上;(2)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利用其受托人的地位谋利。换言之,受托人不得使自身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同时,他们还须避免因对两个或更多的委托人负有信义责任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涉及律师的利益冲突,请见《商法》第1辑第4期第90页,《案件,事务和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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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www.vantageas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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