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

作者: 王鑫,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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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很多企业员工众多,活动范围较广。要求企业法人对于员工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承担责任,既不合情也不合法。因此当某一侵权行为出现时,判断该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应由企业法人还是由员工个人承担责任,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个人,显得异常重要。

案例

中国企业A与外国企业B签订合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合资企业,A 以实物出资,占合资公司70%的股权,B以现金出资,占合资公司30%的股权。按照合资合同的约定,由B提名,并经过A同意,自然人C出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

Wang Xin, Dacheng Law Offices
王鑫
高级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

在合资公司设立过程中,需要支付一些合理的开办费用,包括办公场所租金、装修费和办公用品费等。但是A不同意垫付以上费用,认为应由B承担,而B又因外汇管制的限制无法支付。A与B经过协商,决定由合资公司的总经理C出面向A的关联企业D借款,用于支付上述费用。C签署借条,写明C以合资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向D借款30万元,保证借款将全部用于合资公司办公场所的租赁、装修以及购买办公用品等,待合资公司成立之后由合资公司偿还。随后,合资公司的财务人员前往D公司领取借款,并直接将借款用于支付租金、装修和办公用品采购等,在此期间C始终未参与。后因合资合同的履行问题,A与B产生纠纷,D向法院起诉,要求C偿还借款。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C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所谓职务行为,最广义的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些对社会或他人具有一定制约、支配或影响能力的行业从业者,以及受雇人等执行职务的行为。

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首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判断。中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职务行为的规定并不详尽,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看出,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身份以及行为人从事的是否是经营活动作为判断职务行为的标准。

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身份标准、职权标准、时空标准以及目的标准。身份标准是指行为人是否是以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职权标准是指行为人是否是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时空标准是行为人是否是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目的标准是指行为人是否是为了履行法定或约定职责和义务而实施的行为。符合上述标准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还有赖于证据支撑,以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标准。

法律分析

结合本案情况,虽然合资公司在借款时尚未成立,C出任合资公司总经理一职,在程序上不存在瑕疵。C的借款行为,是在履行职责权限范围内,目的是为了合资公司顺利设立。C将全部款项都用于支付合资公司的开办费用,明显与合资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借款的利益归属方是合资公司。因此,不论是从工作范围还是从行为目的上来讲,C都是在履行总经理的职责和义务,故符合经营行为的法律判断标准,因而应当认定C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鉴于D在庭审过程中也认可C在借款之后,将借款全部用于合资公司的创办与经营,因此法院认定本案借款的债务人为合资公司,而C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并非个人行为,最终裁定驳回D的起诉。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本案中,C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合资公司作为被告。而从D的角度出发,应当在提起诉讼但无法明确还款义务人的时候,将C与合资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以便保障最终权利的实现。

王鑫,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专业领域为房地产与建筑工程、诉讼与仲裁,以及执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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