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突破“避风港原则”以保护创作者权益?

作者: 严翔和吴立源,中联律师事务所
0
456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自媒体时代兴起后,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著作权侵权事件在各大网络平台呈现“井喷”状态。但是,因“避风港原则”的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证明在被告知侵权后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即一般不会被判处担责,这导致部分网络平台对大量侵权行为视而不见,损害了创作者权益。本文以本所代理的加盐公司与字节跳动公司、悠久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为例对创作者的权益保护进行讨论。

案情简介

原告加盐公司作为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累计阅读量巨大。被告字节跳动公司运营的“头条网”具有大量的注册用户和日活用户,是国内具有优势地位的资讯分发网络服务提供者,“头条网”上存在诸多抄袭加盐公司的文章,加盐公司虽多次投诉但仍屡禁不止,损害了其作为创作者的权益。

维权思路

  • Yan Xiang, SGLA Law Firm
    严翔
    高级合伙人
    中联律师事务所

    明确字节跳动在侵权案件中的角色。本所基于多篇侵权加盐公司的文章被分发到“头条网”中不同板块的事实,论证字节跳动并非只是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故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头条网”的后台分类算法及前台板块文章分发方式,以此进行破局。根据调查结果,字节跳动文本分类算法技术实质上对文章进行了筛选推荐,亦是变相的“编辑”行为,故其不仅在网络平台上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还对涉案文章进行实质性的管理。

  • 明确字节跳动行为的性质。因字节跳动并非涉案侵权文章的直接发布者,而是为涉案文章提供了发布的网络平台,所以不能视其为涉案文章的直接提供者,故本所考虑从“帮助侵权”的角度进行突破。正如前述,字节跳动对涉案文章存在文本分类分发管理并推荐至平台相应版块的行为,导致涉案侵权文章广泛传播,故其行为应构成“帮助侵权”。同时,因为字节跳动所运营的“头条网”系国内知名的网络资讯分发平台,故涉案文章的广泛传播也提高了该平台的关注度和浏览量。
  • 判定“避风港原则”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网络服务时,如果服务对象利用网络实施了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对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我国立法并没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明确定义。

本案中,本所从如下六个方面,全面论证字节跳动应构成侵权,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

    1.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2. 字节跳动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进行选择、编辑、修改、推荐;
    3. 字节跳动是否实施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
    4. 字节跳动是否已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5. 字节跳动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6. 字节跳动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本所意见,判决认定字节跳动和发布者均构成侵权,并应向加盐公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字节跳动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及社会意义

Wu Liyuan, SGLA Law Firm
吴立源
律师
中联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二审判决中记载:“需要指明的是,技术中立并不为技术暴利提供必然的正当性基础,‘避风港’原则不能成为网络平台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随着网络平台运营模式的更替和文本分类算法技术的发展,用户内容分享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非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技术服务者,其通过用户协议免费获取平台空间内作品的部分著作权,远非仅是信息存储空间的‘善意看门人’……”。

本案判决也一度引起网络创作者的热评,其中包括“创作者诉讼平台第一案”“开启国内版权保护先河”等。众多原创网络作家也纷纷对本案判决结果进行称赞,表达对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同。

本案能让网络平台更加重视对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只有让侵权者缺乏滋生违法的土壤,才能从根源上遏制其侵犯知识产权时之“恶”,保护著作权人创作发表时之“善”。


严翔是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8588867636,以及电邮xiang.yan@sgla.com
吴立源是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5989158903,以及电邮liyuan.wu@sgla.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