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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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是中国法律体系发展的里程碑,《民法典》开始生效,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多部法律同时废止(有关民法典和法律对于习惯认可的讨论,请见《商法》第8辑第6期《习惯与法律》)。然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2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法律行为仍然适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12月14日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一条和第二十条对此作出说明。《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本篇专栏讨论两个问题:《合同法》在合同和合同纠纷方面的继续适用情况;《规定》在合同解释方面的规定。

合同法的继续适用

根据《规定》,与2021年1月1日前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有关的事宜继续适用《合同法》。不过《规定》第八条破例规定,即,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规定》第二十条指出,对于民法典施行前成立且其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合同,关于2021年1月1日前履行合同的争议将适用《合同法》和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而关于2021年1月1日后履行合同的争议将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四百六十六条对合同解释作出规定,适用于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订立的由中国法律管辖的所有合同的解释,澄清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有关合同解释的先前立场。为理解合同解释的新规定如何澄清先前立场,有必要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先前立场与《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新立场进行比较。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则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立场作出如下修正: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 结合相合同的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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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目前被借调到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担任特别顾问,协助其调查该国公司和金融服务方面的法规。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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