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内地与香港对电子商务平台格式条款的要求

作者: 郭思锋,林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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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主要比较内地与香港对电子商务平台格式条款的规定,并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提出一些建议。

内地最新发展

郭思锋,林朱律师事务所
郭思锋
顾问律师
林朱律师事务所

在内地,《电子商务法》及《民法典》等对格式条款作出了详细的规定。2022年1月13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互联网民商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一半案例均与电子商务平台合同条款有关。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包括更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更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无理由退 货、自 营 业 务、平 台 支 付、二 手 商 品 交 易、网络直播销售、虚构交易合同、网络餐饮平台等的经营责任作出细化规定。

香港规管模式

相对于内地,香港并没有特别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格式条款作具体规定,而一般格式条款则由《管制免责条款条例》(香港法例第71章)及《不合情理合约条例》(香港法例第458章)等规管。香港上诉法庭近期曾判决,某银行与其客户所签订的投资服务合同中的部分标准免责条款既不属不合情理,也不属可免除或局限责任的公平和合理的条款,并驳回银行方面上诉。

无效情形比较

中国内地无效或不予执行的格式条款的主要情形:

  • 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的条款;

特别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无效格式条款:

  • 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
  • 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 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 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等 对 消 费 者不公 平、不合 理 的 内 容。

香港无效或不予执行的格式条款的主要情形:

  • 免除或局限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的条款;
  • 在与消费者订立的标准合同中,免除或局限按照《货品售卖条例》对销售货品的品质、适用性、说明、所有权等的法律责任的条款;
  • 不合理地免除或局限因疏忽而引致的法律责任的条款;
  • 在与消费者订立的标准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或局限与违约有关的法律责任、或有权不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或作出与合理期望有重大差别履行的条款;
  • 不合理地要求消费者就疏忽或违约的法律责任向对方作出弥偿的条款;
  • 任何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如被法院认为在立约时的情况下属不合情理的合同或其中条款。

对电商平台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见,内地及香港对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管有类似,也有所不同,但其核心考虑因素均为对消费者公平性、合理性、有否不合理地倾斜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等。企业展开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必须小心管理其法律责任风险,小心预备其平台的标准业务合同条款。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内地及香港两地开展业务应(1)了解两地法律如何规管电子商务平台格式条款;(2)注意各种无效格式条款的情形,留意其制订的格式条款是否符合两地法律法规规定;(3)按最新法律法规发展,更好地管控其业务流程;(4)小心处理消费者向平台提出的投诉;(5)全面评估潜在的法律责任风险,确保电子商务平台合法经营,适当避免争议。

郭思锋是林朱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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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也是安永
全球网路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成员,并与其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成员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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