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立对比性广告的界限

作者: Manisha Singh Nair,Lex 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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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有关比较广告(又称“对比性广告”)的法律允许经营者宣称其产品是最好的。经营者还可声称其产品较竞争对手的产品更好,但不得贬低其竞争对手的产品。但是,当经营者主张自己的产品优于他人产品的同时,毫无疑问也是在间接暗示竞争对手的产品不好。尽管如此,除非这种暗示过于明显,法律并不禁止经营者发布此类比较广告。法院确立上述原则,是基于维护和鼓励自由竞争精神的考虑,而前者正是市场众多品牌赖以建立和发展的根基。

与贬低性广告(又称“贬比广告”)有关的法律可以追溯到 1999 年的《印度商标法》。该法第 29条第8款规定:

Manisha Singh Nair Partner Lex Orb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actice
Manisha Singh Nair
合伙人
Lex Orbis

涉及某一注册商标的广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侵权:

    1. 利用不公平的优势,且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2. 损害该商标的显著性;
    3. 对该商标的声誉不利。

但是,该法第 30条第1款对上述规定进行了限制:

第 29 条的规定并不妨碍任何人为了说明某一注册商标与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而使用该注册商标,并且其使用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2)不得利用不公平的优势、损害商标的显著性或其声誉。

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合议庭于五月对印度斯坦联合利华
(联合利华)和宝洁家庭用品公司(宝洁公司)之间的诽谤争议作出判决。联合利华请求法院颁布永久禁令,以制止宝洁公司诋毁其“Fair & Lovely”和“旁氏亮彩净白(Pond’s White Beauty)”系列产品,或者以任何方式向公众暗示联合利华的产品不能令使用者的肌肤由内到外自然亮白、神采奕奕。联合利华认为,宝洁公司通过电视广告诋毁其美白乳霜,侵害了其合法权利;宝洁公司的上述诋毁广告虽未指名道姓,但联合利华声称,该广告“巧妙地”向观众传达了这样的信息——其他品牌的产品有“偷工减料”之嫌。联合利华声称,上述两种系列的美白乳霜中均含有烟酰胺成分,后者是该公司的研发成果和专利产品。宝洁公司的类似产品是在联合利华的烟酰胺专利到期后才投放市场的。因此,鉴于宝洁公司的产品与联合利华的产品含有相同的成分,任何暗示联合利华以及其他品牌的美白乳霜不能由内到外作用于肌肤的说法都是没有道理的。

最初审理该案的独任法官认为,宝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诋毁。他的理由是,该类美白产品的目标消费者不是文盲,而是具备良好判断能力的常人。此外,他还指出,所谓宝洁公司的诋毁对联合利华造成的经济损失仍有待证实。联合利华对该独任法官的判决不服,上诉至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合议庭,其上诉理由包括宝洁公司的贬低广告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渐进和持续累积而非一次性发生的,这种通过诋毁和贬低他人产品而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必须予以禁止。

根据 Colgate Palmolive (India) 诉 Anchor Health & Beauty Care 一案的判决,联合利华主张宝洁公司的广告属于“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因为宝洁公司关于其产品采用了新配方的说法不属实,且无异于虚假陈述和误导公众。但是法院认定宝洁公司的广告并不违法,并且指出被告的这一广告只不过有些
“自夸而已”,并没有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

Reckitt & Coleman of India 诉 Kiwi TTK一案的判决,为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是否颁布禁令提供了指导原则。即:

    1. 经营者有权宣布其产品是世界上最好的,即使该声明是不真实的;
    2. 经营者还可以说其产品较竞争对手的产品更好,即使这种说法是不真实的;
    3. 为了说明其产品是世界上最好的或其产品优于竞争对手的产品,经营者甚至可以将其产品的优势与其他产品进行比较;
    4. 然而,经营者不能在主张其产品较竞争对手更好的同时,说竞争对手产品的坏话。如果这样,他确实是在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换言之,他损害了竞争对手及其产品的声誉,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5. 如果经营者的行为不构成对竞争对手及其产品的诋毁,则经营者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相反,如构成诋毁行为,则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当经营者应就其诋毁行为给竞争对手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时,法院还有权颁布禁令,要求经营者停止其诽谤行为。

按照上述原则对宝洁公司的广告进行分析后,合议庭的意见是,该广告显然是将宝洁公司的美白乳霜与其他品牌的产品进行了对比,但宝洁公司一方并无特意诋毁联合利华产品的企图。相反,这只是一种用于表明宝洁公司的产品是最好的一般性比较。因此,该广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上述判决是对这种涉及多方知识产权的复杂案件的妥善解决,并且很好地体现了法律允许比较广告背后的立法意图。因此,这一判决将会起到促进贸易和发展的作用。

Manisha Singh Nair 是 Lex Orbis 的合伙人。Lex Orbis 是一所总部设在新德里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LexOrbis709/710 Tolstoy House, 15-17 Tolstoy Marg
New Delhi – 110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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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91 11 2371 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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