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争议纠纷解决方式

作者: 马江涛,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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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对社会的影响是多元的,经济形势的转变,致使法律服务模式也需随之做出相应变化。

以下案例证明,律师在解决争议纠纷过程中,不仅应充分发挥于诉讼仲裁案件中的传统作用,更应理性地分析和结合社会中诸如:经济形势、政策导向等各种因素以顺应时势变化,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维权途径,从而体现出在危机下律师服务的独特价值。

2009 年 5 月 31 日,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一建设公司签署了某房产项目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就合同工期及延期履约赔偿责任、付款方式、其他违约和索赔、纠纷解决等方面做了详细的约定。

2009 年 3 月,项目工程已进入收尾竣工阶段,而建设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托办理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致使工程无法竣工。

当时开发公司向购房者交付房屋的期限也已迫近,致其面临逾期交房的法律风险。开发公司认为其在合同上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故决定起诉并聘请律师代理该诉讼。

Ma Jiangtao, Senior partner, Dacheng Law Offices
马江涛
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大成所诉讼仲裁部主任
大成律师事务所

财产保全

开发公司的代理律师立即启动诉讼程序,并对建设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建设公司亦提起反诉,也对开发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经调查,律师发现开发公司付至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建设公司并未用于工程建设,其实大部分已被建设公司用于其他投资,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其投资失利。此外,开发公司对建设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建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建设公司索性以此为由拖欠其工人工资,引发了建设公司工人集体讨薪的群体性事件。涉及金额巨大的建筑工程类诉讼案件从起诉到取得终审判决,该周期可能需要一至二年的时间,甚至更长,其间涉及管辖异议、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程款核算、损失鉴定等程序。当开发公司交房日期将近,被购房者起诉要求其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风险相应增加。建设公司也面临着其财产已被开发公司保全及将来有可能被执行而陷入财务危机的压力。

争议纠纷

在进一步分析案件情况下,争议纠纷发生时,由开发公司另行发包的绿化及室外水、电安装及弱电系统等小区工程尚未完成,这也是整个项目工程逾期竣工的原因之一。这将成为 建设公司拒绝赔偿的重要抗辩事由。

此外,开发公司欲在本案诉讼中追加关于逾期交房而向购房者承担的违约赔偿金的索赔请求,亦存在被法庭认定为不属于建设公司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逾期竣工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而不被支持。因此,一味坚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双方得不偿失。开发公司最终接受律师的建议,决定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此纠纷。

鉴于该纠纷已受政府高度重视,律师建议最好是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和法院,通过其地位和影响促成双方和解,再由法院制发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最终解决纠纷并化解社会 矛盾。

经律师多方协调联系,相关政府部门和法院组织开发公司、建设公司、购房者及建设公司工人代表等各方召开了协调会议,经过多轮磋商,各方达成了和解,并由法院向开发公司及建设公司制发了调解书。开发公司不仅及时地完成了房产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如约向购房者交付房屋,而且因其积极配合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举措,赢得了更为有利的公共关系。同时,建设公司也因开发公司支付了剩余部分的工程款而相应缓解了其财务上的压力并向其工人补发了工资。

一个表面看来开发公司胜券在握的官司,最终却采取了让步和解的方式解决了争议纠纷。律师的以和解解决争议纠纷的建议使得开发公司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争议纠纷的解决并不仅仅是为赢得一纸胜诉判决那么简单。胜诉判决并不代表当事人实现了其根本利益。

在金融危机这一特殊时期,争议纠纷的解决往往需要考虑更多诸如政策、经济等因素,其对一个案件的影响有时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律师须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 考量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以衡量整个案件的风险成败,为当事人提供对其最佳的争议纠纷解决方式。

马江涛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大成所诉讼仲裁部主任。主要业务领域为房地产、公司法、行政法、投资、诉讼仲裁与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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