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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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于2008年生效以来,中国首次提议全面修改该部法律。这些修改包括对违法行为(特别是未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实施更加严厉的处罚、停表制度,并且更加明确哪些行为是垄断行为,包括轴辐卡特尔行为、滥用互联网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不公平歧视行为。

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月2日发布了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修订草案》还将受到政府和立法机构的咨询和进一步审查,通过审批没有固定的时间表。

更加严厉的惩罚

最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提出了对违法行为实施更加严厉的惩罚,从而强化《反垄断法》的威慑作用。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于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未经批准实施集中的)的罚款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销售额百分之十。市场监管总局跟随此前商务部的做法,定期调查未申报的经营者,仅2019年就处理了17起这类案件。这种做法再加上可能会出台的更严厉的惩罚,可能会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并迫使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经营者认真考虑现在就进行申报。

违法行为 目前规则下的罚款 《修订草案》提议的罚款

经营者集中违法行为:

  • 应当申报而未申报即实施集中的
  • 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的(抢跑);
  • 违反附加限定性条件决定的;或者
  • 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实施集中的

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于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罚款的下限是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修订草案》未规定经营者集中违法行为的罚款下限。因此,(至少理论上来说)经营者集中违法行为的最低罚款可以低于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市场监管总局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罚款金额。

行业协会组织或帮助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拒绝提供有关信息、销毁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

对个人的罚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的罚款:人民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的罚款: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或者如果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处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罚款

尚未实施所达成得垄断协议

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

不适用

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修订草案》似乎首次提供了对垄断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目前,垄断行为在中国不是犯罪行为《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增加了一条规定垄断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条款即使颁布了本身也不会创造任何新的刑事责任,因为这将需要修改中国刑法。但是市场监管总局似乎是在邀请立法机构在未来考虑这些修改,并表明它相信刑事诉讼可以起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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