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正可再生能源法

作者: 张大年和施淼,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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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可再生能源法》自其2005年2月颁布以来首次进行修订。

基于中国政府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上所作出的承诺,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2005年的《可再生能源法》,为包括风电、太阳能及生物质能等在内的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更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并以立法形式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提供阶段性扶持、培育与引导。该修订涉及《可再生能源法》的七个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可再生能源的协调开发

Zhang Danian
张大年
首席代表
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
上海代表处

修正案规定,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以及发展可用于利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中长期目标。

在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些能源主管部门, 例如, 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 (其由国务院于2008年设立) 将编制这项规划,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能源局必须依据这项规划和其中确定的目标, 编制各自行政区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这些规划需要得到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应当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目前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各地主管部门在规划中的作用表明了规划应当充分体现地方的想法及需求。

这些规划应该是综合性的, 并且应该涵盖所有各类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和生物质能。中国政府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这些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但他们在减小中国目前对于煤炭能源依赖方面的作用仍然是有限的。

可再生能源的收购

Cherrie Shi
施淼
合伙人
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

《可再生能源法》原条文规定,每个电网企业应当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所有上网电量。这些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须正式取得行政许可或报送备案并须签订并网协议。这些优惠条件近年来在某种程度上鼓励和加大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重申了这项收购义务,但将其纳入了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总框架内。根据这项全国规划,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财政部,确定在规划期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再某种程度上,这个修订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将会作为全国能源资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

这些中央部委还应制定优先调度和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具体办法,并在年度中督促落实。修正案还规定电网企业应当通过各种措施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比如,加强电网建设和使用智能电网和储能技术。

中央政府认识到了目前的能源基础设施在很大程度上是用来适用于通常的能源使用而建造的,因此非常有必要通过相关技术的提高来满足可再生能源对于电网系统的需求。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修正案还规定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包括中央政府的预算拨款和在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费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积累的资金用于补偿电网企业在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时(相对于传统能源电量)发生的额外费用以及为促进使用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接网费用。此外,这些资金还可进一步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研发活动,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察、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本地化生产。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具体办法尚未公布。

自修正案颁布以来已开展了为数不少的相关行动。预期由温家宝总理负责的国家能源委员会很快就将公布人们期待已久的修正后的中国使用非矿物燃料资源的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办法。

更好的工具

总之,《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表明中国将开发可再生能源作为其发展低碳经济和到2020年使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碳排放下降40%-45%的总体努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正案向中央政府提供了一个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更好地进行管理、监控和督促的工具。但是,该修订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全部影响只有在有关规划建立和实施办法公布之日才能进行评估。


张大年是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的首席代表
施淼是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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