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bra” 禁令:冻结非当事人的资产

作者: 赖晋美、Richard Brown,凯瑞奥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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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bra禁令(Chabra Injunction)是一种对非当事人的资产实施冻结的禁令。这是一种强有力的武器,可以大大增加申索人索赔的资产范围。

多年来,获得Chabra禁令需满足的条件一直在不断变化和发展,甚至成为争论的议题。不过,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法院最近对这些要求做了进一步的解释。

BVI目前的立场是,要想在BVI获得Chabra禁令,申索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赖晋美, Jeremy_Lightfoot, Partner, Carey Olsen
赖晋美
合伙人
凯瑞奥信律师事务所

1. 申索人在BVI对当事人(Cause of Action Defendant,简称CAD)提起了实质性诉讼;

2. 法院已经或正在发出针对CAD的冻结禁令;

3. 有充分理由推定非当事人所持有的资产是可以通过对CAD的判决的执行程序被处置或者非当事是以CAD的受托人、代理人或代持人的身份持有资产(“钱箱”);

4. 有证据证明非当事人的资产有被转移的风险;

5. 法院能够或已使将非当事人作为无案由被告(Non-cause of Action Defendant,简称 NCAD)加入对当时人的实质性诉讼;及

6. 双方利益的平衡。

鉴于最近的事态发展,其中两项要求值得进一步考虑。

CADBVI提起实质性诉讼的要求

在BVI上诉法院最近对Broad Idea International Limited v Convoy Collateral Limited一案作出裁决之前,BVI法院会为配合境外诉讼作出对非当事人(通常是BVI公司)的资产冻结禁令,即所谓“Black Swan”禁令。在Black Swan Investment I. S.A. v Harvest View Limited 一案作出裁决后的10多年里,申索人一直可以依据此案获得对非当事人的资产冻结禁令。但在Broad Idea案中,上诉法院推翻了Black Swan案的裁决,上诉法院裁决BVI法院只有在BVI的实质性诉讼案件中才有权利能作出这种禁令,没有权利在没有BVI实质性诉讼案件情况下为配合境外诉讼而作出这种禁令。

这个判决给很多申索人带来了困难。这一困难在Commercial Bank of Dubai v 18 Elvaston Place Ltd一案中体现。在该案中,在迪拜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 of Dubai)与CAD的诉讼正在迪拜进行,尚未得到判决。CAD 并非BVI居民,但有两个相关的BVI公司为其代持资产。如果迪拜商业银行得到了最终判决,这些代持的资产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被处置。迪拜商业银行最初在Broad Idea裁决发出之前的几日获得了对这两家BVI公司的Black Swan禁令。在Broad Idea裁决下达以后,BVI法院决定重新审理该案。在重审中,这两家BVI公司(其中一个由Carey Olsen代表)成功辩护将该禁令撤销。法院认为,在Broad Idea的判决之后,申索人必须在BVI对CAD提起实质性诉讼,才可基于该实质性诉讼申请Chabra禁令。法院认为虽然迪拜商业银行可以在BVI法院对CAD提出与在迪拜诉讼中提出的同样的主张,但是,由于CAD不是BVI居民并且对CAD的主张与BVI没有关联,BVI却缺少对CAD的管辖权,迪拜商业银行无法将法院传票和起诉文件送达CAD。 因此,迪拜商业银行无法在BVI对CAD提起实质性诉讼,禁令也因此被撤销。

Richard Brown, Partner, Carey Olsen
Richard Brown
合伙人
凯瑞奥信律师事务所

钱箱要求

即使在不涉及上述管辖权问题的情况下,法院也会对获得Chabra禁令的其他条件做出一些令人困惑的解释。传统上,申索人必须证明非当事人所持有的资产是可以通过对CAD的判决的执行程序被处置。法院也曾提及 “钱箱”的条件。这个条件指非当事人是以代持人的身份代CAD持有资产。如果该条件满足,这些资产可通过对CAD的判决的执行程序被处置。

在Broad Idea一案中,上诉法院对“钱箱”的条件作出了狭义的解释。上诉院强调了一项重要原则,即公司的资产在法律意义上并不是其股东的资产。根据这一原则,除非公司的面纱可以被戳穿,“钱箱”的条件很难满足。

但是,在BVI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中,BVI法院提出了一种对申索人比较有利的解释。在该案中,被告将其资产转移到了于其关联的两个BVI公司。BVI法院在考虑这两个BVI公司是否属于被告的“钱箱”的问题时,作出了以下裁决:“在判决前阶段,问题是Chabra禁令所针对的资产是否属于英国商业法院冻结令范本(Commercial Court Guide, 2017年 , 第10版)中指的资产……”,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先冻结在债务人权力和控制下的资产,然后再就这些资产是否可被执行处置提起诉讼。BVI法院判决还写道:“如果债务人将资产转移到的任何公司,该公司在裁决前阶段都有可能为申请Chabra禁令被列为NCAD。” 这个裁决表明,尽管上诉法院在Broad Idea案件中对Chabra禁令采取更严格的要求,但在被告企图利用境外架构使其资产置于无法触及的情况下, BVI法院仍愿意给予救济。

评论

最近的案例表明,尽管Broad Idea的裁决采取了更严格的要求,但申索人仍然可以在BVI获得Chabra禁令。鉴于新的要求,申索人需要更仔细地考虑管辖权和“钱箱”问题。


Jeremy Lightfoot(赖晋美)是凯瑞奥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52 3628 9016以及电邮jeremy.lightfoot@careyolsen.com

Richard Brown凯瑞奥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44 020 7614 5617以及电邮richard.brown@careyolsen.com

凯瑞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Catie Wang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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