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破产,加盟商如何主张履约保证金?

作者: 王振翔,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0
515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随商品、服务消费领域,品牌溢价和信誉比重逐步提升,部分品牌方会在直营门店以外,通过合作加盟的方式,加快品牌销售渠道建设速度。为规制加盟商遵从品牌方的管理,品牌方通常在订立协议时要求加盟商根据门店区位、数量、营业收入等因素缴纳履约保证金。

如果品牌方进入破产程序,加盟商应如何就已经向品牌方缴纳的保证金主张权益?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Wang Zhenxiang, Jingtian & Gongcheng
王振翔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加盟协议通常约定加盟商开设品牌加盟店的,品牌方有权在按约收取的保证金范围内,根据加盟商的违约违规情形,扣减保证金。加盟商还须在收到品牌方发出的扣减通知后的特定期限内,向品牌方补足保证金数额。保证金的担保截止时间通常为授权零售协议终止后特定期限。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的观点,加盟商向品牌方缴纳的约定履约保证金具备如下要素:保证金由品牌方控制;款项担保加盟商全面履行品牌方的经营管理要求;加盟商违反管理要求时,品牌方有权依约扣减保证金优先受偿。据此,可以看出保证金既具有或有违约行为产生的优先受偿性,即质押担保属性,又具有违约惩罚属性。

中国法律关于保证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典》第388条第一款和第429条规定,即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品牌方进入破产程序时,加盟商是否有权取回保证金,关键在于对存入品牌方账户的保证金性质的认识。对此,当前学理界主要存在两种学说。第一种是债权质押说,即加盟商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后,不再享有保证金的所有权,转而获得对银行的债权,由此判断,保证金质押需要依法办理债权质押登记。第二种是特殊动产质押说,即加盟商将保证金存入品牌方保证金银行账户,并不当然丧失对金钱的所有权,质押物即为金钱本身,保证金质押适用动产质押,以质押财产转移占有时设立。

保证金破产程序地位

通过案例检索,笔者发现多数案例对于保证金取回持谨慎严格的态度,除非保证金双方能够严格达成保证金特定化和转移占有,否则更倾向于保证金在被收取方控制时,支付方即丧失了保证金的所有权。例如(2022)最高法民再55号案、(2021)最高法民申4928号案中,最高法均持如下观点:支付方行使取回权的前提是其对保证金享有所有权,但该财物为收取方所占有。金钱作为一般种类物,若未经特定化,应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对于金钱是否特定化,不能仅以其名为‘保证金’就直接加以认定,还应审查对该‘保证金’是否以设立专门账户等方式,在实质上能够达到与占有人其他金钱相区别的效果。

案件中,双方并未为该款项设立专户,亦未对该款项进行共同监管,支付方所支付款项虽名为保证金,但并未与保证金收取方账户的其他款项相区分,即未完成特定化。因此,收取方收取该款项后,即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而非代为保管。

(2021)最高法民申4928号中,二审法院亦认为支付方对案涉款项享有债权,其可在破产程序中按一般债权进行申报,但不享有所有权。(2022)浙民再111号案中,浙江高院明确了其对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化要求,即保证金账户不得用于收取方资金的一般日常结算,足以使第三方区分保证金和收取方的其他资金。

加盟商维权策略

主张取回权。《民法典》实施后,最高院颁布实施《新担保司法解释》,其第七十条规定保证金账户应当由债务人专门设立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由此享有该账户内款项的优先受偿权,且不以保证金账户内款项浮动而丧失优先受偿权。该规定似是倾向于将保证金账户的内资金认定为特殊动产质押。加盟商可尝试以此规定向债务人企业主张取回,但是具体是否可得支持需根据保证金约定条款的内容综合双方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敦促品牌方管理人同意继续履行加盟协议。实践中,加盟商与品牌方签订的协议往往附有期限,存在品牌方进入破产程序后,双方加盟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形。此时,加盟商应当积极与管理人沟通,敦促其同意继续履行双方加盟协议。经管理人认可而继续履行的债务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被认定为共益债务。

依法申报债权并争取在重整计划中获得更有利的安排。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加盟商均应当在品牌方进入破产程序后积极联系品牌方管理人以及重整投资人,商讨并争取更有利于普通债权人的偿付安排。实践中存在重整计划对供应链、加盟商债权采取优待的案例。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振翔

collateral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
华润大厦A座3001 邮编: 311500

电话: +86 571 8992 6523

传真: +86 571 8992 6501

电子信箱: wang.zhenxiang@jingtian.com

www.jingtian.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