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仲投资仲裁规则上诉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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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北仲)制定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国际投资仲裁规则》正式开始实施。

作为规则最大的亮点,北仲投资仲裁规则在第四十六条和附录5中规定了上诉机制,允许当事人基于合意提起上诉。本文将简要介绍与上诉机制有关的几点程序设置。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为作者个人在参与规则制定工作中形成的观察与思考,在任何意义上均不构成对北仲投资仲裁规则的解释,亦不代表北仲的官方立场。

启动上诉程序的前提条件

北仲投资仲裁规则的上诉机制采取选择性适用(Opt-in)的原则,即上诉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除非当事人明确同意适用上诉程序,否则附录5的上诉程序不能自动适用。

根据北仲投资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不应晚于仲裁庭确定的、当事人就裁决稿提交评论意见的截止日期将上诉的书面同意通知北仲。此处的“通知”仅是告知北仲双方同意适用上诉程序,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开始启动上诉程序,或者之后一定会启动上诉程序。如果当事人需要启动上诉程序,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仲书面提交上诉通知,上诉程序自当事人成功提交上诉通知之日起视为启动。

理论上,投资者和东道国可以在任何时间点达成上诉的合意,但规则要求当事人尽早通知北仲其上诉合意,且通知时间应不晚于仲裁庭确定的、就裁决稿提交评论意见的截止日期,这意味着当事人最晚应当在仲裁庭确定的、就裁决稿提交评论意见之前达成上诉的书面合意。其目的是为了在当事人合理利用上诉程序和避免滥用上诉程序而拖延之间寻求平衡。而认为该时间点合理的背后逻辑则在于,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稿提交评论意见时,可能已大致明确案件的结果,应该能够就是否同意上诉做出决定。此外,上诉程序对于当事人而言意味着额外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尽早达成上诉合意并通知仲裁机构,对于上诉程序的顺利推进和整个争端的高效解决亦可起到积极作用。

上诉事由

北仲投资仲裁规则附录5第三条规定,上诉可基于三类事由提起:(1)仲裁裁决对于适用法律或法律规则的适用或解释存在错误;(2)仲裁裁决对于事实的认定存在明显且严重错误;(3)北仲或仲裁庭对于案件缺乏管辖权,或仲裁庭超越其权限。

原则上,当事人只能基于以上三类事由提起上诉,但是规则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上诉事由。在这种情形下,规则没有直接规定北仲应当受理依照约定事由提出的上诉,而是规定由北仲来决定“是否受理”。这一方面体现了仲裁制度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将是否受理的决定权授予仲裁机构,可以避免当事人约定的上诉事由与仲裁地的法律规定存在不兼容的情况,从而尽量避免给裁决的执行造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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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业务拓展处(国际案件处)高级顾问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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