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许权使用费之合规要点

作者: 潘佳,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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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笔者在实践中遇到多家进出口企业被海关稽查,要求补征特许权使用费的关税、增值税。企业接到稽查通知后往往倍感错愕,无法理解海关主管进出口商品的核税,为何针对其非贸项下支付的费用也要核查并要求补缴税款,亦无法理解海关为何还可就此对企业施加行政处罚。为了充分引起企业对海关特许权使用费的认知,避免类似的法律风险,笔者总结出以下相关要点、常见问题和应对建议:

潘佳 大成律师事务所 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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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审定进出口环节的价格,主要依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虽然海关仅能针对有形商品进行计征收税,通常以进口企业申报的成交价格计算完税价格,但是如果进口企业通过直接、间接的方式,将与进口商品有关联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给出口商或其关联企业,海关可以在有形物品上补征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税收。

常见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内容,与我们通常理解的知识产权概念有所重合,但又有突破,主要包括了:(1)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费用;(2)用于支付商标权的费用;(3)用于支付著作权的费用;以及(4)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的费用。

计税类型

特许权使用费必须与进口商品相关,并且,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应构成该货物向境内销售的必要条件,即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

在判定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商品相关性时,下述几种不同特许权使用费的判定标准有所不同:

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1)货物进口时就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货物是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3)货物是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商标权:(1)货物本就附有商标的;(2)货物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3)货物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著作权:(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1)货物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2)货物经过轻度加工即可销售的。

实践中,有时特许权使用费并不一定直接支付给境外卖方,即便是间接支付,也会被计征。

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下称“《公告》”)规定,企业应当在申报进口时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很多企业并不了解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及其纳税标准,因此在申报时填写了“否”,或者不填写。

对此,《公告》规定,因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外,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如果企业被判定需要补缴特许权使用费,上述填写“否”或不填写的行为还可能被视为企业“申报不实”,海关可以对企业科处漏缴税款30%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应对策略

企业应加强对海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和掌握海关估价法律制度。在买卖双方之间设定价格和特许权使用费时,或者跨国集团内设定转让定价策略时,应当从海关估价审定价格规定出发,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法律意见。如企业已经执行了定价策略,应积极开展自查,对于有问题的事项,应在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下向海关主动披露及时补税。即使遇上稽查,也不应随意病急乱投医,应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第一时间获得准确指导和风险判定,据此作出更为有效的沟通方案和应对策略。在笔者的实践经验中,很多案件都存在一些合法主张,可以避免海关补税。

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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