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P续发模式在ABS中的应用

作者: 秦茂宪、张栋和张安彤,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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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ABCP)于20206月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系传统资产支持票据(Asset-Backed NotesABN)基础上衍生出的一种创新型资产支持类融资产品。基于其期限短、可续发等特征,首批ABCP产品落地后即引起业内广泛关注。尽管ABCP为传统ABN产品下的衍生产物且仍适用ABN的相关规定,但鉴于其在提高盘活存量资产效率等方面的优势,ABCP续发模式对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ABS)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且实践中已有应用案例。

Matthew Ching, Partner, Jingtian & Gongchen
秦茂宪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何为ABCP续发模式

ABCP的续发模式系指,在同一个产品的注册期限和额度内完成注册和首个ABCP发行之后,当前一期ABCP到期时,可以在该产品下直接发行新ABCP并以募集资金受让前一期ABCP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与此同时完成对前一期ABCP的兑付,而无需就新ABCP重新履行注册和设立等手续。此外,由于前一期ABCP的兑付资金并不直接源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基础资产的回款期限可以横跨多个ABCP且就新ABCP的发行无需另行寻找新的基础资产。

ABCP续发模式应用于ABS有何意义

拓宽基础资产准入标准,提高企业资产盘活效率。传统ABS模式下,为确保ABS的及时偿付,基础资产到期时间需早于或等于ABS到期时间,限制了到期时间较长的资产入池。ABCP续发模式下,除最后一期ABS外,前一期ABS的偿付来源并不直接源于基础资产现金流,故不要求基础资产到期时间早于或等于前一期ABS到期时间。因此,采用ABCP续发模式后,资产端允许更长期限的资产入池,对于原始权益人而言提升了基础资产选择的多样性及盘活存量资产的效率。

简化产品设立程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传统模式下的ABS续发,需完成前一期ABS的清算、注销及后一期ABS的发行、重新寻找并购入基础资产等工作,流程较为繁琐,期限通常长达两个月以上。ABCP续发模式下,在首期ABS发行成功时实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成功设立、备案。在每一期ABS到期后,专项计划无需重新设立和备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专项计划额度和期限内滚动发行新一期ABS,免去了传统ABS续发的繁琐流程及成本支出,进而提高企业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丰富投资者选择。续发模式下单期ABS期限可以设置较短,对于偏好短久期的投资者更具吸引力。若投资者想要长期参与投资的,可以选择在计划管理人续发新一期ABS时再次购入,进而实现长期参与的目的,投资者因此获得更多选择空间。

Zhang Dong, Associate, Jingtian & Gongcheng
张栋
律师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ABCP续发模式应用于ABS的法律要点

募集资金用途。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年第49号,管理规定),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将ABS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我们理解,前述规定系为了保护原始权益人的利益,对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作出的限制,其隐含的前提是募集资金系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在ABCP续发模式下,续发ABS的募集资金系作为受让前一期ABS权益的对价,并非用于购买基础资产,自然不应向原始权益人支付,故并不违反管理规定的要求。

是否涉及资金池业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我们理解,虽然ABCP续发模式下的ABS与前述资金池业务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资管新规及其配套规定明确不适用于ABS业务。此外,从监管意图看,禁止资金池业务主要是为了避免金融机构通过借新还旧、资金与资产脱离关联、信息披露不充分损害投资者利益,而ABCP续发模式下的ABS系基于基础资产真实存在、充分信息披露基础上的灵活发行安排,并不会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不宜认定为资金池业务。

续发ABS发行失败的处理。参照现有ABCP模式,单期ABS到期时通过滚动发行的新一期ABS募集资金作为前一期ABS偿付来源。鉴于存在续发失败风险,ABS产品应通过产品结构化设计和增信安排提高产品安全性。

为应对新一期ABS发行失败风险,ABS产品可参照ABCP模式设置相应风险缓释措施,如通过引入流动性支持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以保证续发失败情况下对前一期ABS的足额偿付。另外,续发失败时,可要求原始权益人就基础资产进行清仓回购并通过回购款完成兑付。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秦茂宪、律师张栋。竞天公诚所律师助理张安彤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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