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往往围绕商标所涉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足够相似性、是否会导致消费者产生实际混淆可能性这一核心问题展开。此类争议常发生于申请人在同一类别中为不同商品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保护时。尽管商标注册并不会自动赋予权利人对该类别全部商品或服务的垄断权,但仅对商品描述进行技术性对比可能并不足够。判断标准应为:普通消费者是否被引导认为相关商品具有相似性、通过相同销售渠道售卖、面向同一消费群体,或是存在其他可能引发混淆的关联。
相同 JBR 商标引发异议

合伙人
LexOrbis
在近期高等法院审理的Karan Rathore诉商标注册处及另一人上诉案中,上诉人不服商标注册处驳回其对 “JBR” 相同商标在第 12 类注册的异议决定,遂提起上诉。双方均为与汽车相关的不同商品申请该商标。上诉人的注册商标适用于 “汽车零部件”。上诉人的商标自 2000 年起由其前权利人持续使用,相关权利于2023 年转让给上诉人。上诉人主张其在业内拥有声誉与商誉,且该商标已与其业务建立唯一关联。
第二被申请人于 2023 年申请在第 12 类为汽车、摩托车及车辆外罩注册 “JBR” 商标,称其自 2020 年起便使用该商标。该申请获得受理并在《商标期刊》上公告,随后上诉人提出异议。由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异议中主张如果允许被申请人为关联密切的汽车类商品注册相同商标,必然会引发消费者混淆。
法院摒弃僵化的商品相似性判定标准

副合伙人
LexOrbis
2024 年,商标注册处驳回了上诉人的异议,理由是上诉人的商标注册是针对汽车零部件,而第二被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是针对车辆外罩。商标注册处认为,二者商品不同,上诉人不能仅因持有该类别的商标注册就主张对整个类别享有垄断权。上诉人对该决定提起上诉,称商标注册处仅依据商品类别标签就认定商品不相似,未适用已确立的商品相似性及混淆可能性的司法判定标准。上诉人主张,不能仅以商品不同为由就判定二者不相似。
汽车零部件与车辆外罩虽非同一商品,但二者均属同一商业领域内的汽车相关商品,通过重叠的销售渠道出售给相同的消费群体。第二被申请人辩称,上诉人的商标注册范围有限,无权将排他权扩展至同一类别内的其他商品。
法院认定,涉案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含义上均完全相同这一点并无争议。判定商品相似性的正确方式不应僵化或过于技术化,而应从商业和贸易视角进行评估。法院援引FDC Limited诉Tas Med India Private Limited及另一人案等权威判例,认定相关因素包括:商品的性质与构成、预期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以及实践中二者是否具有竞争性或互补性。尼斯分类不具有决定性,即便商品分属不同类别,也可能具有相似性。同一类别内的商品也可能因行业实际情况而不具有相似性。
相同商标需充分说理分析
法院认为,商标注册处不能仅简单认定商品不同,而不根据既定标准作出充分说理分析。虽然商标注册不赋予类别垄断权这一原则本身无误,但在涉及相同商标的异议案件中,该原则不足以单独据此审结异议案件。即便商品并非完全相同,商标注册处仍需审查二者是否具有相似性,或是否存在某种关联导致消费者误以为两位经营者之间存在联系。
该案判决明确,对于相同的商标,商标注册处负有更高的义务去评估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这是因为此类情形下消费者被误导的潜在风险也明显更高。
Manisha Singh 是 LexOrbis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Shivi Gupta 是副合伙人。

709/710 Tolstoy House
15-17 Tolstoy Marg
New Delhi – 110 001
India
www.lexorbis.com
Mumbai | Bengaluru
Contact details:
T: +91 11 2371 6565
E: mail@lexorbi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