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监管错综复杂,外商来泰投资设立企业须注意什么?本系列文章将为您提供一个投资泰国的监管指南。
外商投资泰国监管指南
通过并购开展FDI依然是国际投资者进军泰国或扩展泰国业务的重要战略切入点。完善的基础设施、在东盟的战略位置和极具竞争力的人力资本造就了泰国极具吸引力的商业环境,但另一方面,投资者必须应对错综复杂的监管体系,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为有意来泰国开展并购交易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一份监管指南,让投资者们了解清楚有哪些监管问题需要考虑,应该选择哪种交易结构,尤其是有哪些适用法律,如何申请许可证,以及交易后的义务有哪些。
并购方式
股权收购和收购一个企业及资产是泰国最常见的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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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股权。股权收购是一家公司收购目标公司的最常见方式。这种方式更容易执行,但要识别目标公司存在的风险,必须开展尽职调查。股权收购协议中应包含赔偿和保证条款。
股权转让须缴纳印花税,税费为转让价值和面值中较高金额的0.1%。
收购企业和资产。当收购方不希望承担目标公司潜在的法律和税务责任时,通常会选择资产收购,因为这些法律和税务责任通常仍由目标公司承担,并不会随业务或资产一同转移。
在某些行业,《外国企业法》(FBA)可能限制外国公司直接持有一家企业或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人必须设立一家泰国公司来持有泰国的企业或资产,同时还须满足其他相关法律要求。
资产转让通常须缴纳增值税,部分交易文件还须缴纳印花税及其他费用。
合资公司。无论是外资公司与泰国公司之间,还是外资公司之间,亦或泰国公司之间,都可以通过设立合资公司,共同提供知识和专有技术,经营业务。如果外商拟投资经营的业务受FBA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那么合资公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主要适用法律法规
《民商法典》。私营并购交易日益活跃,而《民商法典》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适用法律。如果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建议咨询登记机关。
FBA。对于外国公司来泰国进行并购交易,FBA是最重要的一部法律。FBA限制、甚至禁止外国自然人和公司从事某些商业活动,包括大部分服务业。根据FBA的规定,“外国人”被界定为外国自然人、在泰国外注册成立的公司,或者在泰国注册、但由外国自然人或公司控股超过50%的公司。
因此,在某些行业,外国公司不得在泰国公司中持有超过50%的股份。
《贸易竞争法》(TCA)。自2018年生效以来,TCA在泰国的并购交易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TCA对并购交易设置了事前审批和事后通知两个要求。凡可能造成垄断的交易必须事前获得批准,而可能减少市场竞争的交易则仅须事后通知。
《劳动保护法》(LPA)。股权收购交易无须事先征得员工同意,因为从法律角度看,用人单位主体未发生变化。
然而,对于涉及员工转移的企业或资产收购,LPA规定新雇主将承继员工的所有权利、义务和待遇,且雇佣关系的转移必须获得员工同意。如果员工不同意转移雇佣关系或不愿为新雇主工作,而原雇主停止经营,则视为劳动合同终止,该员工有权从现雇主处获得遣散费。
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如果并购交易的任何一方为公共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那么《公共有限公司法》或《证券交易法》也适用。被收购公司持有土地资产的,除FBA外,还必须考虑《土地法典》。此外,有些行业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所以,还须视具体行业考虑特定的法律法规。
豁免与特例
美泰友好条约(仅限美国投资者)。根据《美泰友好与经济合作条约》,除部分敏感活动和行业,如土地交易和通信,在大多数行业,美国自然人和实体可持有多数股权或全部股权,无需申请外国企业许可证(FBL)。
泰国投资委员会(BOI)。BOI给予目标行业的外国投资者优惠政策,包括:
-
- 最高可达100%的外资持股比例;
- 受限行业免于申请FBL;
- 税收和非税收激励措施(如进口关税豁免和企业所得税免税期)。
BOI逐案评估申请人是否有资格享受上述优惠,申请人必须证明项目有技术转让、能够在本地创造就业,或者项目与泰国发展政策一致。
IEAT优惠政策。实体在由泰国工业园区管理局(IEAT)管理的工业园区内运营的,也有资格享受类似的关于外资持股比例(包括土地所有权)的优惠政策。
收购资金来源
在收购交易中,收购方必须决定是通过债务、股权,还是结合债务和股权特征的混合工具为收购提供资金。
债务融资。使用债务的优势在于,利息可抵税,并且可以通过偿还本金更方便地汇回投资资金。相比之下,股息不抵税,资本回收将是一个艰难而耗时的任务。泰国没有资本弱化的规则。
股权融资。收购方也可以通过股权为收购提供资金。但因为股息不可抵税,且公司只有在盈利的情况下才能分配股息,另外,资本(股权)收回也比偿还贷款更为困难,所以股权融资并不是理想选择。
业务转让及其他选择
根据《泰国税收法典》,公司可以进行整体业务转让,即通过股份互换将一家公司的业务及负债转移给另一家公司。如果满足所有条件,整体业务转让可实现免税。
另外,两家公司合并成立一家新公司的,可免缴企业所得税,但原两家公司中的亏损不得在新公司结转弥补。原两家公司均会被注销。
合并是《民商法典》下的新概念,为企业在进行业务收购时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但由于相关细则和条例存在不确定性,且市场对新合并制度的了解有限,新机制尚未被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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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对可再生能源投资的规定与要求
三大国有电力运营商——泰国国家电力局、大都会电力局和地方电力局——分配6.98吉瓦可再生能源购电协议(PPA)和2025年1月启动绿色电价机制(UGT)计划的新闻将泰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再次拉回公众视野。
根据UGT-1方案,企业能够从已投运的国有水电站购买“绿色”电力,而计划中的UGT-2方案将允许企业从国有或私营发电厂运营的风能、太阳能或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购买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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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看出,泰国政府在持续履行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SDG)而努力。泰国正在兑现它在各项国际协定中作出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对于投资者而言,这是进入泰国可再生能源市场的绝佳时机。不过,在此之前,投资者需要做好万全的准备,毕竟,行业的背后涉及到错综复杂的法律和监管框架。除了对常规的工程、采购施工(EPC)、运维合同及相关往来文件进行审查外,对于并购交易,还有额外的监管考量,尤其对于外国投资者,包括申请许可证、了解土地所有权限制和复杂的交易结构安排等。
监管框架
能源监管委员会(ERC)对能源行业的并购交易设置了若干限制,如果是外商来泰投资,还涉及到其他监管部门对外资持股的限制,而对于发电企业,并没有一站式的政务服务,所以,投资者必须作全面谨慎的考虑。以下是对能源行业主要监管框架的简述。
《能源产业法》(2007年)(《能源法》)与《能源开发与促进法》(1992年)(EDP法)。根据《能源法》,超过1000千伏安(kVA)的电力的“发、输、配”以及涉及天然气的相关活动,须向ERC申请许可证。根据EDP法,总装机容量超过200kVA的能源生产,须向替代能源开发与效率局申请能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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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A。可再生能源PPA有效期通常为五至25年,具体取决于可再生能源的类型及适用的电价结构。可采用固定费率上网电价模式,即在PPA有效期内按统一费率计价,也可采用可变费率模式,在现行通用批发电价基础上加固定溢价(如上浮费率)。
若PPA期限较短,合同不一定自动续约,目标公司须按照PPA规定的续约程序办理。因此,法律尽职调查应包括:
-
- 审查PPA,判断是否存在影响续约能力的违约情形;
- 评估控制权变更条款,包括目标公司所有权或结构发生变更时,是否需要事先获得泰国相关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国企业法》(1999年)(FBA)。根据FBA的规定,外资企业拟从事特定行业的,须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否则,可能面临三年监禁及100万泰铢(约30110美元)罚款。虽然发电业务不在FBA的限制名单之列,但售电、提供输电线服务等业务活动通常受FBA限制。
非泰国投资者持股不低于50%的企业即被视为“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从事受限制业务的,须按FBA规定获得批准,审批流程一般需一至六个月,甚至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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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可再生能源项目通常需要大面积土地,泰国项目多位于《土地法典》规定的两类土地——拥有永久产权的Chanote地契的土地和只拥有使用权的NorSor3地契的土地、农业土地改革办公室管理的土地(ALRO土地)或皇家林业局监管的土地(RFD土地)之上。
不同类型的土地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定,且可能需要遵守外资所有权限制。因此,土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在土地被外资收购时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失效,具体取决于土地性质及适用法规。根据《土地法典》,特定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允许被外资所有,或者,外资可在获得投资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持有土地,但对于其他类型的土地,外国买家会面临一些挑战。
并购结构
在泰国的可再生能源并购交易中,最常用的结构是股权收购而非资产收购,主要原因在于交易效率和速度。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时,通常会设立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投资者通过向控股公司收购SPV的股份来完成收购交易。
选择股权收购的一个关键理由是确保项目执照、许可证和合同的连续性。在股权收购交易中,SPV继续持有这些执照和许可证,合同不受影响,因此,无须重新申请牌照或办理合同主体更替。
相比之下,资产收购往往会引发重大的税务影响,甚至需要重新申请许可证,或办理转让手续,进行合同主体更替,从而增加了复杂性和交易成本。
对合并的管控
ERC最新的关于能源业合并与交叉持股的规则和程序(ERC合并条例)于2022年12月20日生效。根据ERC合并条例,如果两家持有《能源产业法》许可证的企业(被许可人)之间发生并购交易,出现以下情形的,需要事先获得ERC的批准:
-
- 两个被许可人合并,其中一方存续而另一方解散,或成立新实体;
- 收购另一被许可人超过25%的与能源业务相关的资产;
- 通过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等工具收购股份,从而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被许可人;以及
- 收购另一被许可人或其控股实体的控制权,持有低于总股份数25%的交易。
合并条例同时规定了豁免审批要求的交易情形,比如,合并后用于能源业务运营的总资产不超过10亿泰铢。
合并条例还要求被许可人之间的交叉持股交易事先申请ERC批准。
除合并条例外,ERC还颁布了关于能源业务经营许可证转让的规则、程序和条件(ERC转让条例)。根据该条例,原被许可人在转让许可证前须事先获得ERC批准。ERC在决定是否批准许可证转让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
- 对市场垄断和竞争的影响;
- 对转让人的合同相对人和能源消费者的影响;以及
- 对能源安全和公共福利的影响。
控制权变更
除了要注意合同中的控制权变更条款,投资者还要注意,在大多数PPA招标程序中,ERC对获得PPA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设有限制。
获得PPA的公司的原始股东通常须在规定期限内(通常在商业运营日期后三年)维持最低持股比例,通常为50%或51%。
结论
外商投资泰国可再生能源行业涉及诸多复杂的监管和法律问题,包括执照申请、外资持股限制、土地法规以及ERC对合并和许可证转让的审批。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和谨慎的交易结构设计对于确保合规和项目连续性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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