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新法对民企合规的具体影响

作者: 王唯宁和陈雨婕,星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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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使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总体要求。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及民营企业诉求的基础上,中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下称《刑修(十二)》)聚焦突出问题,对涉及民营企业保护的相关内容作出修改完善,从立法层面维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修(十二)》。该法已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变化

Wang Weining
王唯宁
创始合伙人
星来律师事务所

《刑修(十二)》的修订内容主要集中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及行贿犯罪。其中,第一至三条对民营企业背信类犯罪作出详细修改。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将国有公司、企业下的犯罪主体由“董事、经理”扩大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将民营企业纳入规制范畴,明确民营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对原有的非法牟利事项进行扩展,在“采购、销售商品”的基础上增加“接受、提供服务”事项。同时,将民营企业纳入规制范畴,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亦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将本罪罪名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亦将犯罪主体扩展至民营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需注意,基于民营企业实施行为的高度自治性及自主性,构成上述犯罪均须造成“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同时,若要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还需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前提。

对民企的影响

Chen Yujie
陈雨婕
实习律师
星来律师事务所

《刑修(十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现行刑法中入罪不公平的缺陷。修订前,上文所述三种罪名仅保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而没有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此次修订将民营企业的权利与利益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为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手段,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均应平等受到刑法保护的原则,弥补了此前对民营企业财产和权益保护的缺失,进一步落实“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要求。

不仅如此,此次修订亦是对民营企业建立全面合规体系的敦促。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纳入刑法体系中,体现了国家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决心。但外部干预手段始终难以从本质上预防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风险,尤其是,中国民营企业发展不平衡,大量企业治理体系尚不健全,在发展初期重业务、轻合规,对内部腐败及其他风险置之不理。当企业逐渐发展壮大,内部腐败问题越演越烈,甚至难以自行解决时,一旦暴露于公众视野,不仅会严重损害企业声誉,而且会对其商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为更好应对当前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频发的总体形势,企业应坚持系统和综合治理的理念,效仿《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自发性地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强化员工合规观念,立足标本兼治,从根本上预防犯罪的发生。

合规体系建设

2024年已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系政府未来工作重心之一。为民营企业能够适应经济环境的新变化,守住合规经营底线的同时高质量的发展,笔者建议企业从源头防范和治理企业腐败:健全合规组织体系,完善企业治理层、经理层管控职能;健全合规管理专门制度,建立合规运行、考核评价及问责机制;全面开展合规风险排查工作,识别企业重要领域的合规风险;编制企业重点领域的业务流程风险管控清单,对业务流程中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制定相应管控措施;构建企业合规文化建设方案,培育合规文化,提升员工合规意识;开展合规培训,对高风险领域、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员工进行培训。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表示,中国将进一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这意味着在未来,涉刑民营企业通过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争取宽大处理的空间将会变大。在此种情况下,若企业通过全面合规体系及早发现内部刑事风险,不仅能够使其免于刑事危机及处罚,还有利于民营企业平稳、高质量的发展,提升其与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保障其参与大型项目的“入场资质”,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促进诉源治理”的政策导向。

星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唯宁,实习律师陈雨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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