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修改关于足够业务运作的评估指引

作者: 朱静文、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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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港交所的规定,发行人在提交IPO上市申请时必须证明其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即使在成功上市后,足够的业务运作仍须予以维持。但如何评估业务的充足水平?港交所在2024年1月修订了有关业务充足水平的指引,并举出几个反面案例供参考。

《主板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则和《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规则都要求发行人经营的业务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由於这要求是一个定性测试,规则并没有列明用以证明“足够”收入、利润、资产或现金流金额的标准。港交所会依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作评估。

反面案例

Rossana Chu, Yang & Yang Solicitors
朱静文
合伙人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港交所在最新的指引更新中列载了几个没有满足足够业务运作要求的案例,具体如下:

  • 某上市公司的煤炭贸易业务收入仅维持在每年140万美元的水平,並只來至数名客户。该公司在几年前购入煤矿的采矿权,但因监管限制,一直未开始采煤业务。公司录得重大亏损,总资产为260万美元,负债净额达770万美元。而公司拟改善业务营运的计划没有实际资料支撑。
  • 某经营二手汽车零售业务的公司在过去五年收入跌近95%。公司录得净亏损,营运现金流呈负数,总资产为640万美元。公司拟停止这项业务,转向新品牌汽车的批发业务,但公司的汽车批发业务经营历史短,客户群有限。
  • 某GEM上市公司停止其收入占比高达90%的金属买卖业务。公司开展了多项互不相关的新业务,但业务量很低。公司过去六个月净亏损770万美元,负债净额达5,100万美元。
  • 某公司大幅缩减其原来的时尚饰品业务,并收购一家从事软件及应用程式开发业务的公司且开始相关业务。收购所产生的商誉占其总资产3,590万美元的一半。随后,整个软件开发团队离职,导致软件业务中断。核数师基于其对商誉帐面值能否恢复的担忧,出具了对公司财报无法发表意见的报告。
  • 某公司拟将其主营业务出售给控股股东,该控股股东再将其所持有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出售给某投资者。但公司没能证明余下业务可行且可持续。
  • 某公司拟出售营运其主要业务的附属公司的25%权益,并授予买方一项关于收购附属公司余下75%权益的认购权,但该认购权在出售事项24个月后方可行使。公司的业务和资产都主要由该附属公司营运和持有,买方一旦行使认购权,公司即不再持有任何实质的业务营运或资产。
  • 某公司拟出售占公司总收入和资产70%的建筑业务,而其去年收购或建立的新业务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只录得亏损或极少收入。
  • 某公司在收购一家顾问服务公司不到半年后,拟出售其所有收入及纯利来源的包装业务。该顾问公司的收入在被收购不久前大增超过99%,而大部分增幅都来自同一个客户。

应用原则

如出现以下情形,港交所可能认定发行人没有足够的业务营运:

  1. 上市公司终止或大幅缩减其主营业务,或主营业务不断倒退,而余下业务不能产生足够的收入来应付营运成本,公司出现结构性而非暂时性的净亏损或负营运现金流。
  2. 另一方面,公司拟收购或开启新业务,但新业务营运历史短,不能证明其可行且可持续。
  3. 一些上市公司继续营运其主营业务只为维持其上市地位,而非真正为发展相关业务。令港交所怀疑发行人是否有实质业务的常见情形包括:业务进入/退出门槛极低、公司依赖数目不多的交易或客户。比如,从事借贷业务的发行人只有少数员工且客户高度集中;再如,从事订单贸易业务的发行人仅能提供有限的增值服务。
  4. 出现财政困难、破产或失去主要营运附属公司的发行人也可能不再拥有足够的业务营运,尤其在没有切实的扭转经营计划的情况下。

港交所的评估过程

在评估上市公司是否有足够业务运作时,港交所一般会考虑其业务模式、业务性质、营运规模、过往业绩和新业务、资产构成,以及上市公司是否有转让控股权益的提议等因素。

但港交所旗下负责上市决定的团队所作出的决定可能会被其上市委员会或上市复核委员会推翻。比如,中基长寿科学集团就在2022年7月25日宣布上市复核委员会推翻了上市委员会的决定,后者此前确认了港交所作出的公司不再维持足够业务运作的评估结果。但随后,上市复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的借贷业务可持续,符合足够的业务运作要求。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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