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CITRAL仲裁规则在中国仲裁的适用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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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下称“UNCITRAL仲裁规则”)1976年经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现被国际仲裁界所普遍接受,成为国际交易合同中常见的仲裁规则。

在UNCITRAL仲裁规则制定之初,联合国贸法会对其的定位为临时仲裁规则。此后随着三次修改,UNCITRAL仲裁规则不再只适用于临时仲裁案件,而是对临时仲裁案件和机构仲裁案件均放开适用。但其仍然保留着明显的临时仲裁特征。同时,根据联合国贸法会的官方解释,仲裁机构在UNCITRAL仲裁规则下可以担任仲裁员指定机构或者提供行政事务支持服务。

在仲裁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约定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并根据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的仲裁条款。作为一部非由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如何在有仲裁机构参与的仲裁案件中得到适用,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对于中国商事主体而言,“中国仲裁机构+UNCITRAL仲裁规则”未来能否成为其订立国际商事交易合同仲裁条款的一个有效选项,有赖于对问题的充分梳理以及在此基础上中国仲裁机构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时的路径选择。

两条路径

在中国仲裁的现有实践下,对于“中国仲裁机构+UNCITRAL仲裁规则”的仲裁条款内涵可以从以下两条路径加以理解:

1:机构仲裁管理模式

在这个模式下,中国仲裁机构承担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仲裁程序的机构管理职能。
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处理的一宗案件中,一家美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与一家中国施工企业达成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仲裁由三名仲裁员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原名称,作者注)应主持仲裁并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指定机构行动时充当仲裁员指定机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理案件后,被申请人向上海二中院申请确认该仲裁协议无效。
上海二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系争仲裁条款的部分文字表述虽有一定的临时仲裁特征,但其中“主持仲裁”及“指定机构”两项表述,表明当事人通过系争仲裁协议赋予了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有别于临时仲裁中相关仲裁机构一般只是提供行政管理服务的更多职能。据此,上海二中院驳回了被申请人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请求。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9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中国内地仲裁机构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以该约定系关于临时仲裁的约定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临时仲裁协助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中国仲裁机构承担为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的临时仲裁程序提供协助服务的职能。
尽管中国现行《仲裁法》并未明确允许临时仲裁,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意见、《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等,均提出了在中国内地有条件地进行临时仲裁的可能性,中国的立法亦未禁止中国仲裁机构为境外的临时仲裁提供协助服务。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亦发布了《临时仲裁协助服务指引》,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仲裁庭的委托,为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或者其他临时仲裁规则的临时仲裁程序提供协助服务。

职责比较

在第一种路径下,由于相应的仲裁程序需要保持机构仲裁的表征,仲裁机构需对仲裁程序进行具体管理。实现机构职责的方法概括为“UNCITRAL仲裁规则优先+本机构仲裁规则”兜底的模式,以保留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理职能。

以前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的案件为例,UNCITRAL仲裁规则优先适用,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本机构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依此路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UNCITRAL仲裁规则开展了指定仲裁员、行政事务管理和费用管理三类管理工作,同时根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行使了UNCITRAL仲裁规则未规定的仲裁文书核阅职责。

在第二种路径下,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仅约定由仲裁机构提供协助服务或行政支持,仲裁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或支持的内容应限于UNCITRAL仲裁规则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于已经为UNCITRAL仲裁规则的适用制定了对接性程序指引的中国仲裁机构而言,可以直接适用相关程序指引的规定。

建议

以上两种路径显示:机构仲裁管理模式强调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理职能,而临时仲裁协助模式落脚于仲裁机构提供的服务。

清晰界分两种路径的前提是在仲裁条款中清楚地约定“管理/主持”或者“协助/服务”。但在实践中,仲裁条款的语义可能并不清楚,这时将面临仲裁条款的解释问题。对于商事主体而言,为避免将来因仲裁条款语义分歧造成定约意图的落空、贬损程序效率,更好的做法是在订立仲裁条款之时,明确被选定的中国仲裁机构在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时究竟承担管理职能还是协助职能。对于中国仲裁机构而言,在主动对接UNCITRAL仲裁规则的过程中也应当准确界分机构仲裁管理模式和临时仲裁协助模式下仲裁机构的不同职能。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研究部部长徐之和、高级主管李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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