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许可过期外籍员工复职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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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9日新闻报道,上海静安区法院驳回一名外国员工要求复职的请求,理由是该外国员工的就业许可已经过期,因此他无法继续在中国合法地履行其劳动合同。

就业许可过期外籍员工复职请求被驳回该外国员工自2009年9月1日起开始在被诉公司工作,其就业许可于2012年9月21日过期。2012年2月6日,公司向该外国员工发出解聘通知,并向其支付人民币36.25万元代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前三个月通知。该外国员工于2012年6月5日将争议提交劳动部门,要求公司让其复职并支付其直至复职期间的正常工资。劳动部门支持了该外国员工的请求,随后公司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由于该外国员工的就业许可在案件审理期间已经过期,他不再拥有在中国合法工作的资格,因此他无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由于代替提前通知,公司已经向该员工支付了三个月工资,法院拒绝了该外国员工的复职请求。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外国员工在中国合法工作和居留必须要取得和保持有效的就业许可和居住许可。理论上说,如果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用人单位有责任在外国员工就业许可期限届满时为其更新工作许可。不过,这起案件说明公司可能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不为外国员工更新就业许可,实质上单方面解雇外国员工。即使法院之后认定公司的解雇是违法的,这起案件至少说明某些法院不会做出复职的判决,仅仅会要求公司进行损害赔偿,尽管不是所有的法院都会支持这种推论。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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