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应对商标撤三答辩

作者: 沈伟亮,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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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笔者连续接到客户委托,代理客户针对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撤三)进行答辩并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其中部分商标历经撤三、撤三复审、商标行政诉讼(一、二审)、甚至再审程序,方才最终被确定继续有效。客户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更因所提交的使用证据被认定无效而险些导致商标被撤销,从而失去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由此可见,商标的使用证据是否被认定为真实有效并非是一个简单问题,不同主体对于同一份使用证据完全可能做出不同的解读。那么,商标注册人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如何做到未雨绸缪呢?

商标法
沈伟亮
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商标撤三制度及其程序。关于“商标的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关于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则明确: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时,原则上应提供原件(原件不予退还),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提供使用证据时面临的主要问题。

实践中,商标撤三答辩提供使用证据时面临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销售发票上未能显示商标;(2)无法提交原件(如增值税专用发票);(3)公证费用系按件收取,如果书证量大的话,开支较大,商标注册人不堪负担;(4)仅在商标注册人网站、样本上展示商标;(5)难以提供指定时间的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商标注册人必须克服“重注册、轻使用”这一错误的品牌管理理念。尽管我国每年的商标注册申请件数及有效注册商标件数多年来一直稳居世界首位,但我们还远远称不上商标强国,很多商标注册人仅满足于取得商标注册证书,为注册而注册,缺乏整体的商标运作战略规划。注册商标的闲置问题确实存在,也带来了注册商标因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

其次,日常业务操作流程应加以规范。例如商标注册人应明确要求业务人员在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等重要书面文件中明示业务所涉商标,特别建议可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直接注明相关商标注册号,防止产生歧义。同时,可充分利用好全国税务系统增值税验证平台,有选择地将验证开票信息予以截图保留存档(在不便于提供发票原件又需要节省公证费用的情况下,该验证信息可以配合发票复印件使用)。

再次,需要提醒的是,尽管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中是合法的商标使用方式,但其仅是一种辅助性的使用,如能结合其他使用证据(如销售证据)共同实现证明目的则效果更佳。同时,应着重关注所提交的使用证据的关联性。例如,提交样本作为证据的,应同时提交印刷发票、付款凭证、标注印刷日期的样本。提供在展会上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作为使用证据的,应配合提供参展文件(合同)、费用发票、付款凭证等。凡此种种,一方面要求品牌管理方需要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展示商标,另一方面要求全面搜集使用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所有细节。

另外,鉴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属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品牌管理工作中还可以充分利用该规定,妥善应对商标撤三答辩。

最后,如果实在无法提供使用证据又不具有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注册人可以考虑在该等商标注册满三年后,主动重新申请注册,从而再次获得商标法的注册保护。

总之,商标撤三答辩并非是无从着手的难事。只要日常品牌管理措施得当,证据充足,完全可以维持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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