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对执行仲裁裁决的“十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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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宣判的“KB 诉 S & Ors案”(HCCT 13/2015)中,陈美兰法官支持了原告KB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提出撤销两项仲裁裁决的执行许可的请求。

尽管本案的特定事实情况没有特别的法律意义,但是本案中有趣的是,陈美兰法官就香港法院对于申请撤销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态度进行了总结与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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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众所周知,香港法院十分支持仲裁并且支持执行仲裁裁决,不过陈法官仍然认为有必要总结一下法院对这些申请的态度,包括参考大量的判例法.

陈法官在本案判决书的开头总结了香港法院对仲裁裁决执行和仲裁条款态度的十项原则。以下是这些原则的中文翻译:

  1. 法院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仲裁程序并协助执行仲裁裁决。
  2. 根据《仲裁条例》,法院应只在《仲裁条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干预争议的仲裁。
  3. 除须奉行为公共利益而属必要的保障措施外,争议各方应有协议应该如何解决争议的自由。
  4. 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几乎是事务性程序”,法院应当“尽可能的机械性”(见中国石油国际事业(香港)有限公司案,[2011]4 HKLRD 604 )。
  5. 除非抗辩确实是正确的,法院预定会执行仲裁裁决。反对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需要证明真实存在的损害风险以及其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见Grand Pacific Holdings Ltd诉Pacific China Holdings Ltd案,[2012] 4 HKLRD 1 (CA))。
  6. 在处理撤销仲裁裁决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时,不论抗辩理由是在仲裁程序中未得到适当通知,未能陈述案情,或者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关心的是仲裁程序的结构性完整。就此,法院在认定存在足以破坏正当程序的严重错误时,被投诉的行为“必须是严重的,甚至是极其恶劣的”(见Grand Pacific Holdings Ltd诉Pacific China Holdings Ltd案, [2012] 4 HKLRD 1 (CA))。
  7. 在考虑是否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时,法院不会审查案件的实体问题或基础交易(见Xiamen Xingjingdi Group Ltd诉 Eton Properties Limited案,[2009] 4 HKLRD 353 (CA))。
  8. 未及时向仲裁庭或监督法院提出异议可能会导致禁止反言或违反诚信原则(见河北进出口公司诉保得工程有限公司案,(1999) 2 HKCFAR 111)。
  9. 即使存在足够的理由拒绝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仍然有自由裁量权,可以不顾已经证实的正当理由而执行仲裁裁决(见河北进出口公司诉保得工程有限公司案, (1999) 2 HKCFAR 111, 136A-B)。
  10. 终审法院在河北进出口公司诉保得工程有限公司案已清楚地确认,仲裁当事人有诚实善意义务,或者按照诚信原则行事的义务(判决第120I段和137B段)。

    陈美兰法官在讨论案件背景或实体问题之前决定先总结上述十项原则,可能表明法院认为向其提交的申请中有太多无价值的申请,导致当事人和法院浪费时间和成本。这也向各方暗示了香港支持《仲裁条例》第609章第3条规定的目的及原则的决心:

    第3条 本条例的目的及原则

    1. 本条例的目的,是促进在省却非必要开支的情况下,藉仲裁而公平及迅速地解决争议。
    2. 本条例建基于以下原则
    3. (a)除须奉行为公众利益而属必要的保障措施外,争议各方应有协议应该如何解决争议的自由;及
    4. (b)法院应只在本条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干预争议的仲裁。

      虽然本案关乎法院是否支持对两项仲裁裁决的执行许可,但陈美兰法官认为:“我认为相比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那么严格地对待申请撤销准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许可是没有道理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和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实质上是一样的。”

      就本案情况来说,由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并且没有适当的理由,陈美兰法官认为:

      1. 允许撤销仲裁裁决的执行许可是滥用诉讼程序,是“拖延战术,为了拖延和阻挠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承认”;
      2. 被告在这种情形下采用的方式违反了诚信义务;并且
      3. 根据“A 诉R (仲裁:执行) ”[2009] 和 “Wing Hong Construction Ltd 诉Tin Ho Engineering Co Ltd ”案(2010年6月3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费用。

本案判决进一步提醒当事人应当极其谨慎地对待任何尝试撤销仲裁裁决或拒绝
仲裁裁决执行的决定。

陈美兰法官总结的十项原则强调了当事人需要有明确和充分的理由并且作出任何决定必须考虑到大量的有助于当事人作出合理决定的判例法。

总而言之,KB 诉 S & Ors案再次表明香港法院支持仲裁裁决执行并原则上支持仲裁,并且提醒未能注意法院明确态度的当事人所面对的真实时间和成本影响。

Gavin Denton是香港仲裁事务所仲裁员,林柏谚是香港仲裁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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