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修订保荐人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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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于2012年5月发表了一份《咨询文件》,邀请公众就多项旨在改善保荐人监管制度并修改保荐人招股章程法律责任的建议发表意见。香港证监会于2012年12月公布了咨询总结。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新增的第17段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新条文旨在加强保荐人在首次公开招股(IPO)或新上市时的主要责任。SFC paper signals changes to sponsors’ regime in Hong Kong, 香港证监会修订保荐人监管制度

任何于2013年10月1日或之后呈交上市申请的保荐人都必须遵守新条文,证监会建议保荐人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遵从新订条文。

对《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及《适用于申请或继续以保荐人和合规顾问身份行事的发团及认可财务机构的额外适当人选指引》作出的相应及其他修订也将于同日生效。

我们概括了《咨询总结》中部分最重要的问题以及对首次公开招股保荐人监管新制度的某些要求或建议:

委任及费用

根据新规定,保荐人必须在呈交上市申请前至少两个月获得上市申请人的正式委任。如果保荐人多于一名,上市申请仅可以在最后一名保荐人获正式委任起不少于两个月后方可提交。保荐人必须在特定情况下通知监管机构,包括保荐人在上市前终止为上市申请人行事以及终止行事的
理由。

保荐人委托函应当载明保荐人费用,该费用金额应只基于保荐人的角色,而不应当基于其他服务。保荐人费用不应取决于招股成功与否或最终的发行规模,任何分阶段付款应根据截至该阶段为止已完成的工作量按比例支付,不得作出任何“不成功,不收费”或具此效果的安排。已付及应付的保荐费用总金额应在招股章程或上市文件中披露。SFC paper signals changes to sponsors’ regime in Hong Kong, 香港证监会修订保荐人监管制度

尽职审查

一般原则:根据新条规定,保荐人在呈交上市申请表格(A1表格)之前,应当“对上市申请人进行所有合理尽职审查,但有关本质上只能于较后日期处理的事项
除外”。

合理尽职审查:证监会澄清道,合理尽职审查的标准应当在考虑提出上市申请时的所有相关事实及情况后,根据保荐人的同行认为客观适当的方式决定。

有关在本质上只能于较后日期处理的事项除外:证监会还澄清了“有关在本质上只能于较后日期处理的事项”是指在呈交上市申请时未能确定、落实或达成的事项,常见的例子包括:1)豁免的处理;2)确定招股规模及结构;编制债务声明或营运资金预测;3)自最近申报期间以来的财政状况变动;及4)自呈交上市申请以来的状况变化及发展或所发生的事件。

申请版本的完整性:保荐人在进行所有合理尽职审查之后,应当确保该尽职审查所得的所有重大资料已载入招股章程或上市文件内,并确保申请版本所载的资料大致完整,但有关在本质上只能于较后日期处理的事项除外。

拒绝不符合标准的上市申请:香港联交所将会进一步拒绝那些不符合标准的申请文件,并考虑实施“冷静期”,其间不得提交经修订的草拟文件。

专家报告:保荐人就专家报告进行的尽职审查涵盖以下四个主要方面:1)专家的资格、经验及独立性,以及专家是否具备充足资料以及独立性;2)专家的工作范围是否合适,以及是否充分涵盖专家所获资料的可靠性,如果没有的话,保荐人应当要求专家扩大其工作范围,或寻求第三方协助以核对有关资料,或者将保荐人尽职审查扩大至涵盖有关资料;3)专家报告所依据的基准及假设(就财务资料而言是指重大会计政策和预测)是否公平、合理和完整;4)专家报告所载的专家意见及其他资料是否与保荐人所知的有关上市申请人的所有其他资料吻合。

第三方协助:保荐人可以向具备适当资格及胜任能力进行特定尽职审查工作的第三方寻求协助,但保荐人不能免除尽职审查的责任。保荐人必须密切审核及监察委派予第三方的工作,并保留尽职审查的控制权。保荐人还应当评估第三方工作的结果是否与保荐人所知的其他资料吻合。

备存纪录

保荐人应就所有保荐人工作备存记录,并妥善保存每项上市任务记录。所有记录在上市任务完成或终止后,应当在香港保存至少七年。

就每项上市任务而言,备存纪录应当包括涉及以下事项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往来书信:交易小组、尽职审查、意见和结论的基准、内部讨论及已采取的行动,在上市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重大事项,管理层参与考虑的重大事项。

在专家报告和第三方工作方面,证监会希望可以从记录中看到保荐人曾自行作出过查询、进行了评估并采取了行动,藉此显示保荐人就专家报告发表意见或保证时所依据的基准,但是不需要保存上市申请人的相关记录、专家及第三方的工作底稿以及并非由保荐人草拟的文件正本。保荐人只需将以上经审查文件中的主要部分记录下来就已足够。

有关记录可以用电子方式或利用办事处以外的储备设施来存储。

刊登申请版本

今后,在呈交上市申请时必须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申请版本,公众可以查阅。香港《上市规则》和过渡安排及措施也将作出修改,以简化监管机构的审阅程序。有关修改和措施的详情将另行公布。

香港证监会的意向是,最终将公开所有后续的上市申请草案、监管机构的意见及申请人的回应,不过证监会接下来还将进一步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引入这项规定。

招股章程法律责任

香港证监会建议修订香港《公司条例》,使《公司条例》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条文也适用于保荐人。

招股章程刑事法律责任要求控方证明:1)批准发出招股章程的人明知控方指控的招股章程所载的某项陈述是失实的,或罔顾该项陈述是否失实;及2)该项失实陈述从投资者角度来看有重大负面影响。

证监会澄清《公司条例》下的刑事法律责任条文只会直接适用于保荐人公司。如果有证据证明任何隶属于保荐人公司的个人串谋在招股章程中作出不真实陈述,或者如果董事或其他人员参加或同意犯罪的,这些人可能会被控以协助及教唆、同意或纵容一般法律下的犯罪。

有关立法修订将按照另订的时间表执行。

展望未来

香港证监会认为这次的咨询是对整个首次公开招股程序进行更广泛检讨的第一阶段。

这项检讨应涵盖发行人及银团在市场推广、累积投标、分配、定价及招股后市场推广方面的责任,证监会将会继续检讨这些方面,并考虑是否适宜于日后加以处理。

香港证监会还指出,如果市场的惯常做法演变为公司将保荐人职能分拆开来,并将之交予专门的保荐人公司负责,但继续保留对包销过程的控制权,并对招股章程的披露内容施加影响的,证监会可能会考虑是否还要澄清包销商的招股章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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