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驳回另一起不当销售诉讼

0
1785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Selina Kwok v HSBC Private Bank (Suisse)案之后,香港法院再次作出判决,驳回一位专业的私人银行客户提出的不当销售诉讼。尽管有关法律尚未最终确定,但该判决应该会受到银行业界的欢迎。

近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DBS Bank (Hong Kong) v San-Hot HK Industrial and Hao Ting案作出判决,支持星展银行(香港),驳回被告提出的不当销售诉讼。

Hong Kong court delivers another dismissal of mis-selling claim, 香港法院驳回另一起不当销售诉讼 案件事实

星展银行提出索赔,要求(1)San-Hot HK Industrial支付因其通过星展银行的私人银行账户进行活动和交易而拖欠的92648,489.83元港币和23,545,784.77元人民币(包括合同利息),以及(2)作为San-Hot担保人的郝婷(郝女士)向星展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这些债务源自San-Hot账户下的累计期权合同造成的损失。San-Hot称星展银行员工对累积期权合同作出了失实陈述,引导郝女士(代表San-Hot公司)签订了累积期权合同。San-Hot提起反申索,要求星展公司赔偿损失,并解除部分累积期权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基于以下理由作出判决,支持了星展银行,并驳回San-Hot的诉讼请求:

  • 在分析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有关条款和条件时,法院考虑了合同条款并入的基本原则,如果接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明知手写或打印合同中载有或提及有关条款的,那么该当事人受这些条款约束,并且没有必要向接收合同的当事人宣读有关合同条款。郝女士未认真阅读有关文件的事实并不构成这些文件中载有的条款对San-Hot不具有约束力的抗辩理由。
  • 郝女士知道并了解累积期权合同的基本特征。她是一位经验丰富和专业的投资者,并且了解其中的投资风险。郝女士希望冒高风险,以获得高回报。针对郝女士依赖星展银行陈述的指控,星展银行不需要援用禁止反言原则进行抗辩。法院基于以上认定的事实也驳回了被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8条提出的诉讼。
  • 基于对星展银行与San-Hot法律关系进行合理解释之后,法院认为星展银行并不负有七项“职业责任”,其中许多责任与合同明示条款规定的不一致。法院认为,在没有特殊情况发生时,一般商业往来不会建立信托关系。
  • 即使星展银行与San-Hot的合同中约定双方之间的关系适用香港法律法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仅仅与证监会内部程序有关。
  • 郝女士的损失是由于她自己的独立判断和决策造成的。星展银行没有责任阻止郝女士做出独立的决策,法院认为即使星展银行负有所谓的“职业责任”,它也未违反任何责任。
  • 法院还认为,累计期权合同是适合郝女士和San-Hot的。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和索赔的反申索请求被驳回。

我们的看法

  • 本案与Selina Kwok v HSBC Private Bank (Suisse) 案判决都是原讼法庭作出的判决。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还没有机会仔细思考有关问题和原则。上级法院会对该领域的法律规则有怎样的看法,我们还要耐心等待。
  • 不过,法院在该案判决中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与JP Morgan Chase Bank v Springwell Navigation案判决一致(初审判决和上诉判决),这是香港第一例。本案接纳了两份判决中的许多分析意见,特别是关于禁止反言原则和免责声明的使用。本案判决再次表明通过文件界定银行的服务范围以及对客户所承担的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 每一起不当销售诉讼在案件事实上都具有争议性。本案判决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与交易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不过,San-Hot/郝女士与星展银行之间的交易具有独特性,这可能会限制本案判决适用于其他案件。
  •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San-Hot与郝女士的抗辩方式提出了批评。法官暗示道他们的抗辩有问题(法院使用了“模糊的”一词)。如果San-Hot和郝女士采用了另外的抗辩方式,也许案件的结果会有所不同。
  • 法院认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仅与证监会内部程序有关(在Susan Field v Barber Asia案中,鲍晏明法官的判决似乎没有考虑该问题)。

本案判决非常有趣,为金融机构如何开展其业务并起草其客户协议提供了有用的指南。上级法院是否有机会仔细思考这些问题并确定该领域的有关规则,我们还要拭目以待。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Business Law Digest is compiled with the assistance of Baker & McKenzie. Readers should not act on this information without seeking professional legal advice. You can contact Baker & McKenzie by e-mail at: Zhang Danian (Shanghai) 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